济宁学院学报
Jonmai of Jining University
第41卷第6期
Voi. 41 No. 4
2020年12月
Dec 4 4020
文章编号:1904 -1877( 2020) 06 - 0086 - 05
王艳华,陈景真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4001)
摘 要:近年来,自动驾驶技术飞速发展,自动驾驶汽车即将实现量产、普及,这给我国交强险制度带来
考 验。当前,交强险面临保险模式界定不清、分项责任限额救济力度不足、投保主体单一、保障范围狭窄的困境。
因此,我国自动驾驶汽车强制保险方案应根据自动驾驶汽车不同的发展阶段而确定。在非完全自动驾驶阶 段,可以适用无过失保险模式,采取车主严格责任,将汽车自动驾驶状态导致的损害纳入交强险保障范围,提
高责任保险限额;在完全自动驾驶阶段,实行强制双保险制度,车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汽车生产者投保 汽车产品责任保险。
关键词:自动驾驶;保险模式;投保主体;保险范围 中图分类号:D920.484近年来,我国自动驾驶技术发展成果显著,自 动驾驶网约车、出租车在部分城市已经开始向公 众开放①。自动驾驶汽车,指利用人工智能、物联
网、大数据等技术,依靠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 器、执行器等装置,协同合作,通过复杂的算法达 到无人工操作下自动感知、判断、决策、执行的智 能车辆。李德毅教授认为,再过5—4年,我们可
以真正实现L 级自动驾驶汽车的量产,2045年 后,L 级自动驾驶汽车将实现全世界普及⑴1。 自动驾驶汽车参与道路交通已是不可逆转的潮
流,随之而来的是对汽车保险的需求增加。我国 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针对的是传 统汽车,自动驾驶汽车具有高度智能性,可以由系
统驾驶。因此,风险对象发生改变,责任主体转 移,对现行交强险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我国引入自动驾驶汽车强制保险的
必要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
强险)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
;强制双保险
文献标识码:A
法得到赔偿。它属于政策性保险,一方面具有保
险消化损失、分散危险的基本功能[2]3,另一方面
也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受害人保护性的独特优
势。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一种新型交通工具,给道 路交通带来了新的不可预测的可保危险,将自动
驾驶汽车纳入强制保险有其必要性。
(—)交强险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对自动驾驶 汽车的接受度
自动驾驶汽车发展初期,消费者基于安全性
考量可能对其接受度不高。此时,若由国家法律
规定强制每一辆自动驾驶汽车购买交强险,这一 方面转化个人责任为公共责任,有利于维护公共
交通安全,给社会公众基本保障;另一方面可以有
效削弱公众对新技术可能造成不可预料危险的恐
慌,减少排斥心理,有利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普及, 促进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
(二)交强险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自动驾驶汽车投入市场初期,面对不确定风
险,保险公司可能怠于开发相应保险或者保费虚 高。交强险制度不以盈利为目的,保费由国家统 一规定,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这可以有效减轻
收稿日期:2020-09-2
作者简介:王艳华(1972 -),女,河南许昌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4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陈景真(1995 -),女,河南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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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在知识链底端的汽车消费者由于不了解自动驾驶汽车相较于保险人的劣势地位,避免达成不公平保险合同⑶00”
(三)交强险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汽车控制权逐渐从人类驾驶员过渡到汽车系统,因驾驶员过错导致事故发生的几率大大降低,责任主体向汽车生产者转移。若受害人直接向生产者索赔,举证难、求偿难,并且诉讼周期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交强险不考虑被保险人过错,在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简化了处理程序,减少法律纠纷,确保受害人及时获偿,更适宜自动驾驶汽车的现实应用。
购买汽车二、自动驾驶汽车强制保险的实施困境
未来的道路上完全可能出现不同级别自动驾驶汽车和传统汽车、行人并行的复杂路况。道路潜在风险的不确定性增加,风险负担主体也逐渐由人类驾驶员向汽车生产者转变,这给现行交强险制度提出考验”
minichamps(一)保险模式界定不清
机动车责任保险模式,主要有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模式和美国、新西兰为代表的无过失保险模式两种”前者以侵权责任为基础,保险人就车主过错造成损害承担责任;后者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保险赔付不以车主过错为前提,只要事故造成损害,均应向受害人赔偿⑷0一0”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②,但是,又规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③,具有无过失保险的特征。《交强险条例》按照强制责任保险模式设计,又区分被保险人有责任赔偿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保险法中责任保险的赔付,以被保险人对他人应负民事赔偿责任为前提,被保险人无责任,则保险人无赔付义务,这也与交强险无过错责任赔付相悖。
(二)分项责任限额救济力度不足
我国交强险的分项责任限额制在实践中也出现许多问题。首先,自动驾驶汽车成本高昂,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往往特别巨大,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可能远远不足现实需要,致使制度本身目的不达。其次,分项限额额度不均衡。实践中,涉及死亡或残疾金的情形较少,往往是医疗费用占损失大半,但
是其在交强险中赔偿限额明显偏低。再次,该分项责任限额是事故分项限额。在一次事故中,即使存在多位受害人,总限额也不变,但是与仅一位受害人相比,赔付效果大大不同,也显失公平”
(三)投保主体较为单一
L3级以上自动驾驶汽车在特定条件下已经可以实现系统驾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也可能是系统原因导致的,需要生产者承担责任”现行交强险制度的投保主体仅限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不一定能涵盖自动驾驶汽车造成的损害。若因汽车系统原因造成交通事故,仅由车主投保也有替生产者担责之嫌”
(四)保障范围尚显狭窄
我国现行交强险制度区分被保险人(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无责任限额和有责任限额”在自动驾驶背景下,如果由于汽车系统原因造成交通事故且驾驶人、车主无不当行为,则受害人只能要求被保险人按照无责任赔偿限额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显然使制度目的不达。
三、自动驾驶汽车强制保险的困境破解预案
交强险,主要涉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受害人等多方利益,自动驾驶汽车的强制保险方案也应考虑到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
(一)自动驾驶汽车强制保险的模式可选
1沿用强制责任保险模式
自动驾驶汽车使道路潜在不确定风险增加,实现了风险负担主体从车主到生产者的转变”不同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危险来源不同,责任主体界定存在困难”如果仍坚持以车主侵权责任为中心的强制责任保险模式,现行交强险可能无法涵盖对于系统驾驶造成的事故损害,容易导致矛盾加剧,增加讼累。此外,如果受害人不能获得保险赔付,只能向生产者索赔,举证困难,诉讼周期长,求偿难,也使得交强险制度目的不达。
2.选择采用无过失保险模式
无过失保险模式强调保险公司的赔付不以侵权责任为前提,只要存在事故损害,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赔付。首先,与我国《道路交通法》第76条规定的交强险无过错责任赔付原则相符合”其次,该模式不考虑被保险人的过错,保险人优先赔付,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偿,保证交强险立法目的的实现”再次,交强险有优先赔付,可以有效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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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对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性的质疑,有利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普及。
(二)分项责任限额制的完善预案
1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
2020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提高至最高20万元。这是交强险实施十多年来首次提高限额,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而言,其价值远远高于传统汽车,一旦发生事故,损失也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车辆。因此有必要提高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限额,这也是适应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的需要”
2.实行“受害人概括限额制”
针对交强险的分项限额制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应该实行“受害人概括限额制”,因为相较事故分项限额制(多个受害人分一份限额),受害人分项限额使每一个受害人都能享受一份完整的赔偿限额,并且改分项限额为概括限额消除了分项壁垒,解决了受害人医疗费用超过限额而不能使用死亡伤残赔偿额度的顾虑,更有利于受害人得到有效赔偿[5]5■I2o但是对保险公司来讲,该方案会大大增加其赔付压力,也必然会竭力阻止该方案的实施。2020年银保监会《指导意见》也未改变分项限额制,并且也没有增加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三)扩张投保人范围的多重方案
1将生产者作为单独投保人
有学者认为,针对L级、L5级自动驾驶汽车而言,系统完全控制车辆,汽车生产者就具有驾驶人属性,成为唯一责任主体⑷7”此时,可以将生产者作为交强险单独投保人”此种做法免除车主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基于产品责任引发的事故由生产者单独承担责任”其优势在于方便受害人理赔,减轻了车主责任。但是,对于L3级自动驾驶汽车而言,引起事故的原因可能是由于系统缺陷、驾驶员责任、受害人过错等单独或者混合发生作用,仅由生产者承担保险责任,一方面会在很大程度上加重生产者的负担,另一方面,仅因为消费者购买了价格较高的自动驾驶汽车就免除了其购买强制保险的义务对其他主体也显失公平”该方案仅适宜于完全自动驾驶阶段的情况,并且涉及到相关法律制度的变革,短期内无法实现。
2.将生产者列为共同投保人
有学者认为,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可能是系统原因造成的,应由生产者和车辆所有人、管理
人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投保交强险[4]32o具体而言,可以将一些非重大过失导致的汽车缺陷造成的事故纳入交通事故保险,进而将生产者纳入交强险,成为被保险人”该方案要求生产者必须为每一台自动驾驶汽车投保交强险,它切合了生产者参与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但是,该方案存在管理难题,实际操作困难,保费的厘定和收缴程序也特别难以设计”
3.将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作为投保人
该方案不改变现行交强险的投保主体”有学
者认为,交强险上存在“共同被保险人”的法律拟制,交强险的投保人是法规政策基于实现社会保障功能的选择,并非一定是责任义务人。生产者无法预估消费者购买汽车的用途及使用年限,不适合投保交强险,所以不应改变交强险投保主
体[0]I02o这种方案立足于当前交强险框架,以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为出发点,区分投保义务人
和事故责任人,将生产者拟制为类似本车司机的
共同被保险人,变革成本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
性,适宜于自动驾驶汽车发展初期的情况,带有鲜
明的无过失保险特征”
(四)调整保险范围的可选方案
1强制车主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两种保险
英国交通部曾提议将产品责任纳入机动车强
制保险范围,以便系统驾驶时,人类驾驶员能在承
保范围内”一方面,该方案将彻底改变现有汽车
保险政策,从“保人”转到“保车”,需要多方磨合、
协作、重构强制保险方案7]0o在自动驾驶技术尚未成熟并且不能实现量产、普及的情况下,此方案并不适宜。英国政府综合考虑也放弃了该方案”另一方面,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等,强制车主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对车主过于苛刻,有加重车主责任之嫌,不利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普及”
2.车主承保包括汽车缺陷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强制保险
这一方案的重点在于扩张了交强险的范围,
将系统驾驶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也纳入其中。当自
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方可以直接向
奔驰a系列轿车保险公司索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直接
责任人追偿[5]44o英国《汽车技术和航空法案》(AEV法案)即采用此种模式。该方案的优势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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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其一,虽然车主承担了汽车缺陷导致的损害风险,但是受害人损失由保险人分担责任,保险人事后向生产者追偿,车主不直接担责,也不会过分加重其负担;其二,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险人求偿,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违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时高效获得赔偿的目的。当然,在自动驾驶技术尚未发展成熟阶段,该方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费用,相应会增加车主保费,但是,随着技术的成熟,相关费用和成本会明显下降,不影响自动驾驶汽车的普及。至于具体的侵权责任可以在保险人追偿时确定,并由相应主体根据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3.强制车主和生产者分别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保险
该方案将产品责任保险纳入强制保险范围并强制生产者购买,车主和生产者分别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一方面避免了车主责任过重情形,另一方面也符合权责一致原则。这是一种全新的保险思路,适宜于已经发展成熟的自动驾驶汽车。
四、我国自动驾驶汽车强制保险的路径选择
对于不同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驾驶员的参与度不同,道路潜在风险不一,责任主体也有所改变。可
以区分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和非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并设置不同的强制保险制度。
(一)非完全自动驾驶阶段宜改造现行交强险制度
在未达到完全自动驾驶阶段之前,若对强制
保险制度做较大变革,修法成本高,操作性不强O 可以在现行交强险框架内作针对性变动。
/适用无过失责任保险模式
保险赔付不以侵权责任为前提,可以使交强险将汽车系统原因(生产者责任)造成的损害纳入保险范围,有利于受害人权益保护,也符合交强险设立目的。
2.完善分项责任限额制
首先,提高自动驾驶汽车交强险赔偿额度。这一方面是适应现实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减少产品侵权责任纠纷的发生率。其次,面对交强险赔付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建议将医疗费用和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合并为一项,这种做法可以有效修正某项费用不足赔偿,另外一项却不满限额,进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完全赔付的弊端,也可以缓解受害人为多人时额度不均的状况。
3实行车主严格责任
车主严格责任不会过分加重其责任。交强险保费由国家统一厘定,考虑到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初期的利益平衡,在保单设计上不会过分加重车主的负担。同时,车主作为车辆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承担车辆运行危险责任,符合利益与风险共存理论。
6.扩大交强险保障范围
将汽车自动驾驶状态导致的损害纳入交强险保险范围[10]70,是自动驾驶汽车引入强制保险制度的必然选择,有利于该阶段自动驾驶汽车的普及和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同时,可以借鉴英国经验,对于因汽车系统缺陷导致的损害,赋予保险人追偿权以弥补损失。这也避免了保险人为减轻其经济负担,转嫁责任于车主。
(二)完全自动驾驶阶段则实行强制双保险制度轮胎米其林
完全自动驾驶阶段,人类驾驶员不需要再接管汽车,风险主体发生转移,交通模式也发生颠覆性变革,可以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建立全新的保险制度,强制汽车生产者与所有者分别为自动驾驶
汽车投保,并以道路专项基金制度作为补充[0]46O /强制车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一方面,车主作为车辆所有人、使用人、运行利益享有人,应该承担投保责任。同时,车主有及时更新车辆系统、维修车辆、不擅自改造系统等义务,并应该承担由自身过错造成事故的损害。另一方面,
即使是达到完全自动驾驶阶段,自动驾驶汽车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手动驾驶系统作为备用(基于人们享受自驾游乐趣或者是功能性备用等考量),驾驶员仍有过错导致事故的可能性。所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仍然具有投保义务。
2.强制汽车生产者投保汽车产品责任保险
无人驾驶时代,汽车责任主体转向生产者,强制汽车生产者投保汽车产品责任保险是必然趋势。一方面,生产商作为主要的责任主体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应当承担投保责任。另一方面,生产商也有能力承担自动驾驶汽车的高额保费。一旦发生事故,受害人也可及时获得赔偿。
总之,随着自动驾驶时代的到来,自动驾驶汽
车保险的制度设计也必须提上日程。目前,我国
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将自动驾驶纳入其中,政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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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也多侧重于自动驾驶技术革新、路测管理层面,事故保险索赔仍属于空白领域。不管是建立全新的自动驾驶保险制度还是在现有保险框架内作针对性调整,我们期待相关制度的出台。总体来讲,自动
驾驶汽车强制保险方案的选择,应该坚持以保护受害人利益、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为中心,同时也要兼顾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实现保险分散社会风险的功能。
注释:
①2019年9月20日,百度在长沙宣布,自动驾驶出租车队Rof-
otaul试运营正式开启;此后,AtoX、文远知行等企业也分别在部分城市上线自动驾驶出租车服务;2020年6月27日,滴滴出行首次面向公众开放自动驾驶网约车服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国家实行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机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钇为3
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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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华)
Trn Dilemma ans Way Oui of Compulstra Insuranch foa Self-sriving Caa in China
WANG Yangna,CHEN JUigzhm
(Scaool of Ldw,ZhmazUon Universits,ZhepazUon454001,China)
Abstrach:In recent years:with the mpiU develofment of seif一dnving mchnolovy,seif一dnving cars are anoat to acaieve mass pmanction,populanzation,whica yivas a test to China s inspranco system4The inspranco mofei is not cPpOa dePned,the relief of the sub一liaaiVty limii is insuU^icmpt;the inspranco suUject is singie, ang the insuranco scope is narrow4The compulso—insuranco of self-dnving cars in China shonlU ba based on the/mmmt stayas of development of self-dnving cam.In the staya of incomplete anmnilot,the non-fanit 一Uea insuranco mofei can ba anplied,the stOct liaaility of the owner is anopted,the damaya caased by the state of aampilot of the car is incluUed in theinsuranco coye—ya of the insuranco-the limii of liaaiVty insuranco is raised4In t
he staya of fuli datofiloOa compUso—donnia insuranco system is intmfuced, the owner shali ba insured for t—Sic acciUent tianilita,ang the aatomofila manufacturer shali ba insured for the iianiVty of anto-mofiiv pmfucO.
Key worat:antomatlc dive;insuranco mofei;polico holder;insuranco cov—ya;compUso—doaUIe insuranco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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