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汽车房地产企业售房赠送汽车、家电及家具的财税账务处理酷派多少钱
中东版兰德酷路泽在房地产企业销售过程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促销手段,违约和代收有线电视开户费、管道煤气开户费等费用的现象。针对以上促销、收付违约金和代收各类费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涉及到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安全问题。本文主要针对以上涉税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代收“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业财税法融合”控税之策4s报价
  (一)代收“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业务模式
  1、“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财税界定
  根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的规定,所谓的“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智能化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景观环境工程费用等。
  2、代收“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业务模式
  房地产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往往发生代收“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业务模式有如下两种:
  代收业务模式一:房地产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售房合同时,房价里含有为有线电视台、煤气公司、热力公司等第三方代收的有线电视开户费、管道煤气开户费等费用,即房地产企业向购房者直接收取的以上代收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一起计入房价开具发票给购买者。
  代收业务模式二:房地产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售房合同时,房价里不含有为有线电视台、煤气公司、热力公司等第三方代收的有线电视开户费、管道煤气开户费等费用,即房地产企业向购房者直接收取的以上代收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单独与房价分开收取不计入房价,由第三方开具发票给购买者。
驾驶证扣分什么时候清零  (二)代收“基础设施建设费”的法务处理:选择代收业务模式一而不能选择业务模式二
  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业务模式必须与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相匹配,否则是违法行为,有法律风险。因此,以上所谈到的代收“基础设施费用”的两种业务模式。房地产企业必须选择业务模式一而不应该选择业务模式二。因为房地产企业代收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必须含在房价中,所以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煤气管道开通费、有线电视、供水、供气安装费是违法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1、法律依据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一般设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借款费用等成本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智能化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景观环境工程费用等。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4款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建设费。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规定,住宅小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包含在商品房的价格之中。既然供气、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费包含在房价之中,则房产公司再行向业主收取管道煤气开通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用等基础设施费用就是在商品房的标价之外加价收费,也是一种重复收费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收费行为。
  2、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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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以上法律依据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房地产企业在与购房者签订售房合同时,不能约定:在房价之外另行向购房者收取煤气管道开通费、有线电视、网络、供水、供气初装费等“基础设施费用”。
  第二,房地产代第三方收取的“基础设施费用”必须选择上文中的“代收业务模式一”,二不能选择“代收业务模式二”。
  (二)代收“基础设施建设费”业务模式一的财务处理
  1、财务核算的法律依据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一般设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借款费用等成本项目。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