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日本和美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纠纷
案件来源:
国产汽车价格1、欧共体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纠纷——WT/DS54
江淮瑞风s52、日本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纠纷——WT/DS55/6和WT/DS64/4
3、美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纠纷——WT/DS59/6
案件事实:本案涉及的是印度尼西亚有关汽车工业的多项措施:(1)1993激励计划;(2)国产汽车计划;(3)向TPN提供的6.9亿美元贷款。印尼从1993年起实行激励计划,这一计划的具体措施包括:根据国产化率和汽车的类型对汽车中使用的进口汽车部件减税或免进口关税;根据国产化率和汽车的类型对汽车中使用的进口汽车零配件免进口关税;对某些特定种类的汽车减征或免征奢侈品税。
美国、欧共体和日本提出,1993年和1996年计划根据整车中使用的国产部件给予税收,对国产汽车中使用进口部件给予关税优惠,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和TRI MS协议第2条;对某些国产汽车的税收优惠违反了GATT第3条第2款;对韩国车的优 惠违反了GATT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日本提出印尼的国产汽车计划没有立即公布,违反了GATT第10条第3款。欧共体指出,印尼
的措施损害或剥夺了其利益。美国还提出,印尼实行国产汽车计划,并对1993年汽车计划作修改,扩大了补贴范围,违反了反补贴协议第28条;在商标的取得、维持和使用方面违反了TRIPS协议。
争议点:GATT、TRIMS协议与反补贴协议的关系和印尼的措施是否严重损害了申诉方利益这两个问题。
推理:1、GATT第3条禁止在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之间的歧视,第16条则特别对补贴问题作了规定,它们针对不同的问题,规定了成员方不同的义务,它们之间不可能冲突。另外,就国产化要求来看,反补贴协议和TRIMS协议规定了不同的义务:如果确认一项措施违反了反补贴协议第3条第1款,补救措施是取消补贴,但可以同时保留国产化的要求;与此相反,如果一项措施被确认违反TRIMS协议,可以在保持补贴的情况下取消国产化要求。所以即使补贴改成了其他鼓励措施,国产化要求仍然违反TRIMS协议;而取消了国产化要求,补贴措施仍然不符合反补贴协议 。由于两个协议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它们之间并不存在冲突。
2、在分析补贴问题时,首要的问题是分析补贴的性质。美、欧和印尼都同意,这些措施是专项性补贴。
第二个问题是:印尼是发展中国家,是否可以以这一理由起诉发展中国家。反 补贴协议第27条第9
款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
提供的可以起诉的补贴之处理方法,要求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的补贴措施,仅仅说补贴损害了某个成员方的利益,还不足以起诉,必须证明取消或损害的是根据GATT能够得到的利益。提出申诉的成员方必须提供遭受严重损害的证据。如果受补贴企业处于创建阶段,补贴超过总投资15%时,就认为存在严重影响。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
银标五菱多少钱(1)相同产品的认定。根据反补贴协议第6条第3款规定:“如果存在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第5条(c)款所说的严重影响就可能出现:(a)补贴的结果是排斥或阻碍另一成员方的相同产品进入实施补贴的成员方市场;……(c)补贴的结果是在同一市场上,与其他成员方相同产品的价格相比,受补贴产品的价格明显下降。”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要比较相同产品,确定“相同产品”的标准只能是反补贴协议的条款。专家组得出结论:Escort,306,Optima与Timor是相同产品;Neon的定性要困难些,DRI把它分在同一类,但它又在该类的上端,车体比其他车体要大些,但其他方面没有明显优势,所以专家组假定它与Timor是相同产品。产生的新问题是,整车是相同产品的,其进口的组件是否构成相同产品。专家组认为仅凭未装配完成这一事实不能确定它们是不相同的产品。同时根据反补贴协议第6、7条的规定,专家组认为,美国不可以就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受到排斥或阻碍而提出其受到严重影响,即美国无申诉权。
(2)依据印尼的汽车计划所提供的补贴是否造成了排斥和阻碍这些相同产品进入印尼市场的影响。分析这一问题主要依据相关的市场数据。看来欧共体 在印尼C组车市场份额的下降与对Timor的补贴有关,而且时间上的吻合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但由于第6条第4款的规定不适用,所以只有这方面的证据还不够。市场份额下降而销售数量未减的原因是印尼汽车市场的扩大,而这一扩大的主要原因是Timor车的销售。总之欧共体市场份额的下降不能构成确定被排斥或阻碍的决定性证据。同时,如果没有补贴,Optima的新车型是否会进入印尼,专家组无法根据已有的证据得出结论。所以,美国和欧共体都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向Timor提供补贴的影响是排斥或阻碍了相同的客车产品进入印尼市场。另外,根据国产汽车计划对Timor提供的补贴使其价格大大降低,严重影响了欧共体的利益。
奔驰卡车视频3、美、欧、日指出,汽车计划提出的国产化要求违反了GATT第3条和TRIMS协议 。专家组指出,由于TRIMS协议是更具体的协议,应当先分析之。专家组列举了印尼一系列法律、法规指出,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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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总的目的是鼓励当地生产力的发展,所采取的措施必然会影响到这一领域的投资,因此具有投资目的和性质;既然这些文件中有国产化要求,肯定是“与贸易有关”的措施;印尼政府采取的税收和关税优惠措施属于TRIMS协议解释清单第1段所称的“好处”。专家组确认印尼的措施违反了TRIMS协议第2条。既然已经确认印尼的措施违反了TRIMS协议,根据这一结论提出的建议完全能够补
救印尼措施违反GATT第3条第4款的情况。为此,专家组认为它没有必要再分析印尼措施是否违反GATT第3条第4款的问题。
4、申诉方还提出,印尼的税收优惠措施违反了GATT第3条第2款。专家组认为由于印尼的税收法律结构,进口产品的征税肯定高于国产相同产品,因此,印尼的措施违反了GATT第3条第2款。
5、申诉方提出,印尼的税收和关税优惠事实上只惠及韩国进口汽车,这违反了GATT第1条第1款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根据印尼的税收结构,它给予一个成员方的利益没有“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相同产品。据此,专家组认为印尼的措施违反了GATT第1条第1款,既然已经确认印尼的措施违反了GATT第1条和第3条,没有必要再讨论日本的诉请。
6、美国指出,印尼根据国产化率提供的免税违反了反补贴协议第28条。专家组认为,本案的问题是印尼是否扩大了不符合反补贴协议之补贴计划的范围。协议第28条使用了“与本协议规定不符的”补贴,从通常的理解来看,这不应当包括本案争议的补贴计划,不同意美国指控印尼扩大了补贴措施的范围。
7、美国还指控印尼违反了TRIPS协议第3条及第65条第5款的义务。专家组认为,在整个商标申请程序方面并不存在对其他国家国民的歧视 ,美国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印尼违反了TRIPS协议第3条的义务。
结论:(1)1993年和1996年汽车计划将国产化要求与税收优惠挂钩,违反了TRI MS协议第2条;(2)1993年和1996年汽车计划对国产汽车有利的销售税待遇违反了GATT 第2条;(3)1993年汽车计划的关税和销售税优惠,以及1996年汽车计划的关税优惠 违反了GATT第1条;(4)欧共体证明了印尼通过专项补贴严重损害了欧共体的利益;(5)美国未能证明印尼通过专项补贴严重损害了美国的利益;(6)印尼没有违反反补贴协议第28条第2款;(7)美国未能证明印尼违反了TRIPS协议第3条的义务。北京小客车摇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