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安全和驾驶人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限速测速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道路测速速取证工作应当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目的,必须遵循合法、合理、科学、规范、系统、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和告知标志,对道路交通行为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可以通过测速取证方式依法查处超速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推动道路建设单位落实新建、改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和已投入运营的道路限速值确定、限速标志和测速取证设备设置及其调整优化工作。
汽车如何漂移第二章限速值确定和限速标志设置
第六条公路限速值由公路主管或运营部门确定,限速标志设置前应对限速方案进行论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参与限速方案论证,提出安全审查建议。
城市道路限速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确定。
第七条道路限速值应当遵循保障行车安全、提高通行效率的原则,综合考虑道路设计速度、道路线形条件、路侧环境影响、沿线设施、机动车安全运行速度、交通流量、车辆类型构成及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等因素科学设定的。限速值原则上不高于道路设计速度,如果高于设计速度应进行交通工程论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分析辖区公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因素,对桥涵、隧道、学校、村庄、水源地、施工作业区、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以及交通事故多发等路段,提出限速的安全审查意见,推动公路主管和经营部门合理确定限速值,
科学设置限速标志,及时完善减速设施。
第九条因交通管理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公路限速值的,必须综合考虑该路段车辆运行速度、超速违法率和交通事故等综合因素,推动公路建设主管单位综合分析论证后,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限速值确定测速值。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道路主管或经营部门建立限速管理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对辖区限速值不合理、限速标志设置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联合排查,开展交通安全审查,科学规范道路限速工作。
寻星房车第十二条限速标志应当设置在限速区起点位置,并在测速取证设备前方200米外设置测速告知标志。高速公路可根据道路实际情况适当提前。主要道路交叉口各出口处均应设置限速标志,有效提醒进入道路交叉口车辆。
确因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可以根据辖区情况,经过分析论证,适当增加限速标志。
第三章测速取证设备设置
第十三条道路测速取证设备和配套告知标志设置应当规划科学、设置合理、设施完备、警示到位。
第十四条测速取证设备应当设置在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进出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立交桥匝道不得设置测速取证设备。
第十五条测速取证原则上以固定或区间测速为主,不宜采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因交通管理工作需要,确需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测速取证设备设置须符合《机动车测速仪》(GB/T21255),《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GA/T959)、《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比亚迪l3等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测速取证设备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新款福特flex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设置地点应当按《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布。
同一交警大队管辖的同一条路段内,同方向测速点间距应当在6公里以上;道路跨越不同大
队辖区的,相邻测速设备设置距离不应小于6公里,相邻交警大队之间做好沟通协调。
区间测速起止点间距,普通公路应不小于3公里,高速公路应不小于10公里。区间测速起止点之间不宜进行单点测速取证,确需单点测速取证的应当报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
第十八条新设置测速取证设备的,应当向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地审查道路交通条件、交通状况,并审核设置地点、道路限速值及交通标志等事项。符合要求的,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设置。
新设置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应当在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设备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第十九条新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在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定期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功能完好。未经认定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第二十条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购置和设置,禁止企业、个人投资。严禁委托公司及个人对超速抓拍证据进行录入审核。
第四章测速相关交通标志设置
奔驰s65图片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规范、统一、清晰的原则,依法设置测速相关交通标志。
公路上因测速需要设置限速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公路主管或经营部门提出设置建议,由公路主管或经营部门依法设置。
第二十二条测速相关交通标志主要包括告知标志、限速标志及辅助标志。设置测速相关交通标志时,应执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2009)和《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2009)的相关规定。
桥梁、隧道、施工作业区、村庄、学校、医院、单位以及事故多发等路段,限速值与前后不一致的,应当结合实际提前设置限速原因提示和人性化告示标志,提醒驾驶人减速行驶。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天气的能见度、照明条件、路面的湿滑情况、通行效率、车辆运行安全、紧急事件处理和运营管理的需要,推动道路主管或经营部门实施可变限速管理措施,并通过可变信息标志板及时发布限制速度。
第五章超速违法取证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法律规范,对轻微违法行为实行教育警告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记分处罚。
(一)超速不足10%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不、不记分;
(二)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在城市道路、普通公路上违反限速规定未超过60公里/小时,未发生交通事故的,予以警告,不、不记分;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