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泰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凌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宝骏汽车怎么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电磁离合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30 
【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342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吉利远景怎么样【审理法官】冼朝暾徐玉婵张永彬 
【审理法官】冼朝暾徐玉婵张永彬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深圳宝泰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凌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深圳宝泰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凌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深圳宝泰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凌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双湖北若言律师事务所;梁欣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双湖北若言律师事务所梁欣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双梁欣 
【代理律所】湖北若言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宝泰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东凌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东凌阳公司将其向案外人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检查站承租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号物业于2004年1月16日转租给宝骏公司(后该场地原出租权利人约定为广东省××后勤部),双方亦签订了《租赁合同》,但宝骏公司自2012年2月4日合同期满后,一直未将租赁场地归还东凌阳公司,故东凌阳公司、宝骏公司双方应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合同撤销证据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东凌阳公司将其向案外人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检查站承租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号物业于2004年1月16日转租给宝骏公司(后该场地原出租权利人约定为广东省××后勤部),双方亦签订了《租赁合同》,但宝骏公司自2012年2月4日合同期满后,一直未将租赁场地归还东凌阳公司,故东凌阳公司、宝骏公司双方应为不定期
租赁合同关系。虽然宝泰行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其于2017年9月15日成立,住所地为上述租赁场地,即使宝泰行公司有实际使用涉案租赁场地,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东凌阳公司承担承租人法律责任的仍为宝骏公司,而非宝泰行公司。一审中,宝骏公司主张因东凌阳公司与原出租权利人广东省××后勤部存在纠纷,其已直接向原出租权利人广东省××后勤部交付了租金3079360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对此未作审理,而直接审理东凌阳公司与宝泰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马青骅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248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人所预交二审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还。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一审法院在重审时一并予以处理。 
【更新时间】2021-10-23 13:40:08 
深圳宝泰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凌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34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宝泰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QKUE0F。
     法定代表人:谭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湖北若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东凌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79930H。
特斯拉3     法定代表人:卓素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汉增。
     原审第三人:深圳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3534XD。
     法定代表人:李旺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欣,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泉,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宝泰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东凌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凌阳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骏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24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东凌阳公司将其向案外人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检查站承租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号物业于2004年1月16日转租给宝骏公司(后该场地原出租权利人约定为广东省××后勤部),双方亦签订了《租赁合同》,但宝骏公司自2012年2月4日合同期满后,一直未将租赁场地归还东凌阳公司,故东凌阳公司、宝骏公司双方应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虽然宝泰行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其于2017年9月15日成立,住所地为上述租赁场地,
即使宝泰行公司有实际使用涉案租赁场地,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东凌阳公司承担承租人法律责任的仍为宝骏公司,而非宝泰行公司。一审中,宝骏公司主张因东凌阳公司与原出租权利人广东省××后勤部存在纠纷,其已直接向原出租权利人广东省××后勤部交付了租金3079360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对此未作审理,而直接审理东凌阳公司与宝泰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248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人所预交二审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还。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一审法院在重审时一并予以处理。东风悦达起亚k5多少钱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徐 玉 婵
审判员 张 永 彬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上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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