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铃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鹏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4 
【案件字号】(2021)陕06民终1655号 
【审理程序】火车票 实名制二审 
【审理法官】李欣南武烨樊宁 
【审理法官】李欣南武烨樊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鹏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 
【当事人】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鹏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  东风风行菱智m5
【当事人-个人】张鹏林 
【当事人-公司】越野车排名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 
【代理律师/律所】刘国军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和瑗壁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丁睿陕西云德(深圳)律师事务所;鲜超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国军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和瑗壁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丁睿陕西云德(深圳)律师事务所鲜超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国军和瑗壁丁睿鲜超 
【代理律所】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陕西云德(深圳)律师事务所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张鹏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主张车辆管理费因被上诉人张鹏林未提供给公司车辆经营收入总的70%的经营成本票产生的25%的企业所得
税由配属车辆的车主自行承担一半即12.    5%,加原定16%的管理费以28.    5%收取,同时其在发送了三份公务通知为证,以此告知了被上诉人张鹏林。但上诉人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截图并不能体现被上诉人张鹏林在该内,该截图的原始载体亦未能提供,故对其主张通过告知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结合已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1月份支付的10000元油卡和2020年4月15日汇入的39125元冲抵的是2019年1—6月份之前的运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5元,由上诉人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4:32:5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5月1日,原告张鹏林所有的甘MXXXXX号五十铃皮卡车挂靠被告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提供从事车辆配属工作任务。2018年12月28日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与被告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2019年车辆运输及安全合同》,合同约定包括原告经营的甘MXXXXX号五十铃皮卡共32辆车承担运输任务,合同不含税金额暂定为4024620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二被告于2019年12月29日签订《2020年车辆运输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包括原告经营的甘MXXXXX号五十铃皮卡共27辆车承担运输任务,合同不含税金额暂定为1787028元,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原告经营的甘MXXXXX号五十铃皮卡车在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配属任务期间结算运费为59940元、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从事配属任务期间结算运费57254元,共计金额为117194元。被告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先后于2020年1月23日支付原告油卡金额为10000元、2020年4月15日汇入原告农行卡账户39125元,2020年7月23日支付原告油卡金额为20000元、支付原告共计69125元。经与原告核实,被告公司支付以上三项费用属实,2020年1月23日支付原告油卡金额为10000元和2020年4月15日汇入原告农行卡账户39125元结算的是2019年1-6月份之前的运费;2020年7月23日支付原告油卡金额为20000元结算的是2019年7月份至2020年6月底的运费。被告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代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扣除原告GPS维护服务费、调整里程费、准入准驾费三项费用。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配属期间扣除调整里程金额338元、GPS维护服务费328元。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配属期间扣除调整里程金额1035元、GPS维护服务费328元、准入准驾200元,扣除共计2229元。原告经营的甘MXXXXX号五十铃皮卡配属期间应当缴纳管理费,原告在庭审中主张被告管理费按照原定16%的标准执行,缴纳的管理费数额为18751.    04元;被告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庭审中主张按照28.    5%收取管理费,原告应缴纳的管理费为33400.    29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鹏林与被告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形成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配属车辆的管理费按照经营收入总额的16%还是28.    5%收取。原告自认2019年7月1日之前的车辆管理费按照原定的经营收入总额的16%收取,被告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原告未提供给公司车辆经营收入总额70%的经营成本票,产生的25%的企业所得税由配属车辆的车主自行承担一半即12.    5%,加原定16%的管理费28.    5%收取,收取依据为公司公务通知,但庭审查明被告未向本案原告告知三份公务通知的具体内容,本院对被告按照经营收入总额的28.  雪铁龙c4多少钱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26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下余运输费12439. 
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鹏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民终16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庆阳市明珠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706。
     法定代表人:时立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军,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金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鹏林。
进口车降价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瑗壁,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087。
     负责人:王宏伟,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睿,陕西云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