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广利、韩兆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4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1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宁任江刘小丹 
【审理法官】宋宁任江刘小丹 
【文书类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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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徐广利;韩兆昌;鲍艳学;沈阳兴东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徐广利韩兆昌鲍艳学沈阳兴东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徐广利韩兆昌鲍艳学 
【当事人-公司】沈阳兴东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林浩、张爽辽宁宣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浩、张爽辽宁宣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浩、张爽  大炮特使
【代理律所】辽宁宣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徐广利 
【被告】沈阳金杯汽车韩兆昌;鲍艳学;沈阳兴东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抗辩自己只是给孙少帅开车的,车是孙少帅购买的,给绿化公司干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抗辩自己只是给孙少帅开
车的,车是孙少帅购买的,给绿化公司干活。另,根据上诉人徐广利、被上诉人兴东旺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案外人孙少帅与兴东旺公司签订的《货运车辆挂靠合同》看,徐广利驾驶的辽A×××某某号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是孙少帅,故本案漏列孙少帅为当事人。  此外,车主就本案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原审法院重审时应当对车主应否承担10%的赔偿责任的问题及被上诉人韩兆昌的实际居住情况、赔偿标准问题一并进行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广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5元,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1-10-23 19:13:21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徐广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漏列诉讼主体。上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肇事车辆登记的车主是兴东旺公司,但实际车主是孙少帅,其与兴东旺公司签订有挂靠合同,上诉人
只是给孙少帅开车的。2、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了不计免赔险,肇事后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一审判决让驾驶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与保险合同不符。3、被上诉人韩兆昌是农村人口,一审按城镇居民计算各项赔偿数额错误。 
徐广利、韩兆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锦州到北京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民终11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广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兆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张爽,系辽宁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鲍艳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杰,系沈阳市东陵区兰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兴东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翠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东(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宋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甜甜(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凡云云(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广利因与被上诉人韩兆昌、鲍艳学、沈阳兴东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并任主审),与审判员任江、刘小丹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徐广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漏列诉讼主体。上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肇事车辆登记的车主是兴东旺公司,但实际车主是孙少帅,其与兴东旺公司签订有挂靠合同,上诉人只是给孙少帅开车的。2、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了不计免赔险,肇事后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一审判决让驾驶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与保险合同不符。3、被上诉人韩兆昌是农村人口,一审按城镇居民计算各项赔偿数额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韩兆昌答辩:一审法院未查清实际车主是谁,也未判被挂靠单位兴东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错误。一审时,上诉人已经向法庭陈述他是给实际车主孙少帅开车的,当时法官让上诉人和我方提供挂靠合同,但是我方无法提供,所以一审就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但是,在鲍艳学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中,本案的上诉人也陈述是给孙
捷达论坛少帅开车的,该案的法官就让兴东旺汽车公司提供了挂靠合同,现该案正在等待本案的结果。
     被上诉人鲍艳学答辩:同意被上诉人韩兆昌的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兴东旺公司答辩:该车实际是孙少帅的车,他买车后挂靠我单位的,上诉人是给孙少帅开车的,在鲍艳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中,那个主审法官让我们提供了挂靠合同。而本案和刘佳玉作为原告起诉的另案均没有列孙少帅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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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同意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抗辩自己只是给孙少帅开车的,车是孙少帅购买的,给绿化公司干活。另,根据上诉人徐广利、被上诉人兴东旺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案外人孙少帅与兴东旺公司签订的《货运车辆挂靠合同》看,徐广利驾驶的辽A×××某某号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是孙少帅,故本案漏列孙少帅为当事人。
     此外,车主就本案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原审法院重审时应当对车
主应否承担10%的赔偿责任的问题及被上诉人韩兆昌的实际居住情况、赔偿标准问题一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