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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
      课程论文
    2010-2011学年秋季学期)
            论文题目:由“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公司起诉财政部行政不作为案                           —政府采购第一案”谈我国的
                    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
课程名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任课教师:常亮
班  级:公管082
学  号:0840450237   
姓  名:李华鲁
课程论文格式要求(封皮的背面)
1.课程论文采用统一封面,以左侧为准装订成册。
2.课程论文一律使用标准A4复印纸打印或使用标准A4复印纸手写稿形式上交。
3.论文打印的格式要求:
论文标题(使用隶书二号加黑;一级标题、二级标题、三级标题分别使用宋体三号、四号及小四号并加加黑)
摘要、关键字(需使用宋体小四号)
正文(使用宋体小四号,行距20磅)
参考文献(使用宋体五号)
由“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公司起诉财政部行政不作为案——摇号新政策政府采购第一案”谈我国的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
摘要:现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运用财政支出手段实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手段,它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为公共谋福利以实现政府的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近几年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完善,但是关于政府采购的“丑闻”层出不穷,社会民众上对于政府采购的公正性有很多怀疑,特别是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一直处于劣势地位,经常“有苦难诉”,相关法律中对其权利救济的规定也不尽完善,而且04年发生了被称为是“政府采购第一案”的“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公司起诉财政部行政不作为案”,在本案中财政部作为被告上法庭,引起了社会上关于政府采购的强烈争议和对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制度的关注。本论文将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制度进行概述的基础上,结合以“政府采购第一案”探讨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及相关法律的完善。
关键词:政府采购现代北京  权利救济  供应商
正文:
我国的政府采购是借助合同形式完成的,在这个合同关系中政府与供应商是最重要的双方,但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地位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政府具有政治上、经济上的优势。供应商作为采购合同的参与者和竞争者,采购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否合法、采购合同的授予是否公正以及合同条件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供应商的切身利益。
我国现有关于政府采购的几部法律以及法规、条例的内容都不尽完善,急需制定出一套规则和具体的确保规则能够被有效适用的措施,即制定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提供有效的救济以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政府采购中违反规则行为。这不仅仅是供应商自身利益能否得到保障的问题,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它涉及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市场的信心和政府采购的发展和完善,并最终涉及公众的利益。
一、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制度概述
(一)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制度的概念
“所谓政府采购,就是指政府部门、政府机构或其他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任何单位、企业,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以消费者的身份使用公款获得货物、服务、工程等行为。”[1]我国于20026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定义是:“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实体、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政策及采购管理等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一般来讲往往是以政府采购法的形式体现出来[2]。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所差异,在一些国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内容涵盖了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则和惯例。
(二)政府采购制度的起源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供应商的权利救济。首先采用政府采购的是英国,1782年,英国政府首先设立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所需办公用品采购,并且逐渐发展物资供应部,专门采购政府各部门所需物资。较早采用政府采购的还有美国,在其独立战争时期某些军事机构从事一些采购工作,采购战争
所需的物资,由于当时没有具体范的约束并采用直接采购的方式,所以丑闻不断。1861年美国政府就制定了一项法案,规定超出一定数额的采购项目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每一项采购项目都必须要有不少于三个的投标人。1868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立法确定了公开招标和公开授予合同的程序,1933年经济危机爆发,美联邦政府又颁布了《购买美国产品法案》,试图通过扩大政府公共支出、大力增加公共工程的采购来扩大就业,以促进国内经济的复苏。1949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提供了统一的采购方法并确立了政府固定的采购部门即联邦服务总署,由其负责政府绝大多数民用部门组织的集中采购。
(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 公开性原则
在政府采购中,公开性原则是贯穿始终:首先,应当将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和政策都公之于众,并且严格按照所公布的政策和法规开展采购活动;其次,采购项目和合同条件都公开刊登广告,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都事先告知公众,并且严格按照公布的标准、条件进行开标、评标;再次,在整个采购过程中,一切活动都必须有明确、真实的记
录,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的审查监督;最后,为保证公开性原则的实现,采购机关要接受来自于投标方的质疑和询问,并对该质疑、询问进行真实的解答。通过这些措施,使政府采购真正置于广大纳税人或其他公共投资者的监督之下。[3]
2 公平性原则
上海电动车品牌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原则是指采购方要为所有参加竞争供应商获得采购合同提供公平的环境,包括平等和公平的双重意义。政府采购除了追求经济高效率目标外,还要追求全社会共同进步、富足、繁荣的公共利益目标,兼顾弱小企业的利益。
3 竞争性原则
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的灵魂,竞争性原则使所有的供应商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有利于供应商提高商品质量并境地产品价格。
南昌宝马4s店二、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概述
(一)救济制度的产生
供应商的目的通常只是为了获利,但是政府采购人却不仅仅只是为了获得想要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通还有实现政府相关政策、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这种对合同目的的不同追求,使得两者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地位处于事实上的不对等。例如,在政府采购合同订立阶段,政府采购机构可以在众多的供应商中精挑细选,享有充分的选择供应商的自由,而供应商除了在苛刻的招标条件面前作出是否投标的选择外别无选择。因此,虽然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但与采购人相比,便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采购合同的授予是否公正、采购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合同条件是否公平等,都将直接关系到供应商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在法律上为受到不利影响的供应商设定救济途径,且政府采购制度不应该仅仅制定出一套规则还需要有具体的确保规则能够被有效适用的措施,即制定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提供有效的救济以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政府采购中违反规则行为。
(二)救济制度规范的供应商权利遭受损害的情况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权利遭受损害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政府在寻合适的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政府的某些做法、程序、规则违反规定会有失公允,侵害
供应商获得合同的机会;另一种是在合同授予后的履行过程中政府有违约行为,侵害了供应商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这两种情况可分别成为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争议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争议。[3]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争议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以后履行阶段发生的争议。主要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供应商和采购人之间的争议。
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争议则主要集中在采购方式选择和操作阶段,也就是在政府采购的招标、开标、审标、决标阶段发生的争议,政府如何依照法定程序选择供应商,直接涉及到供应商的利益,特别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稍有疏忽就可能出现矛盾。
(三)政府采购中供应商享有的具体权利
1 获悉信息权
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将所有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信息公之于众(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除外),所有的供应商都有及时了解、知悉及查询的权利,采购人及相关部门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全面、真实、及时地公开公布这些信息,不可暗箱操作。
2、平等竞争权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地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同时,该法第11条第1款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证每一位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平等竞争权。
3、质疑权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以及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提出请求,要求纠正或者予以赔偿,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也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答复。
4、投诉权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作答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作
出处理决定。
5、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政府采购法》第58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赔偿请求权
在合同授予阶段发生的争议,对于供应商而言其所受损失是一种预期利益的损失,其直接的损失应当只是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费用损失;而对于合同履行阶段的争议,往往是采购人擅自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而造成的损失,这些行为引起的赔偿都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三、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公司起诉财政部行政不作为案——政府采购第一案
微型轿车(一)案例回顾
1 国务院公开招标,现代沃尔竞标
200410月,国务院提出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公开招标,总额114亿元。其中针对“便携式血气分析仪”的公开采购数量为586台。第一次招标由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共同委托中介机构“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采购300台。第二次招标由卫生部委托中介机构“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采购286台。开标时间同为20041119日。
按照当时的市场价,一台“便携式血气分析仪”的价格为8万多元至11万多元之间。北京现代现代沃尔(下统称为现代沃尔)准备竞标并在保证质量并指标符合竞标条件的情况下将价格降到了5.68万元一台,这是当时市场上从没有过的最低价。而最后两项招标中标的都不是现代沃尔,而是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这家广东公司每台仪器的报价为8万元。
2 沃尔公司对竞标结果质疑并投诉
20041130日,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采购300台仪器的招标结果率先在网上公布中标者为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报价为8万元。为了弄清楚为何是“价高者得”,2004127日,现代沃尔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向采购人
和代理机构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以及中介公司‘中国远东’提出质疑:现代现代沃尔的产品“不中标”的理由何在?招标文件为何没有写明具体的评标方法、打分标准、计算公式?公示中标结果为何没有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