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试验方法
Road vehicle — Braking systems — Structure,performance and test methods
标准号:
GB12676-1999
替代标准号:
实施日期:
1999-10-1
 图A7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最新兰德酷路泽  制动衬片的惯性式测功机试验方法
  B1 总则
  B1.1 本附录所述的方法适用于已经按本标准认定过的车辆换装另一种制动衬片后而形成的车辆。
  B1.2 换装的制动衬片是采用将这些制动衬片的性能同车辆按本标准进行认定试验时装用的制动衬片的性能进行对比的检验方法。
  B1.3 进行对比检验的申请应由车辆制造厂提出。
  B1.4 执行认定试验的技术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对被试制动衬片进行性能对比试验。
  B2 试验设备
  在试验中应使用一台具有如下特性的测功机。
  B2.1 测功机应能产生本附录所要求的惯性力,其容量应满足本标准对I型和型试验规定的要求。
  B2.2 应能安装与已认定车辆用制动器的相同制动器。
  B2.3 空气冷却装置应符合本附录的有关规定。
  B2.4 试验仪器应至少能记录下列数据:
  a)连续记录制动盘(鼓)的转速;
  b)一次制动过程中制动器所转过的圈数,其分辨不大于1/8圈;
  c)停车时间;
  d)连续记录在衬片摩擦表面中心或制动盘(或制动鼓或衬片)厚度中部测得的温度;
  e)连续记录制动控制管路内的压力或操纵力;
  f)连续记录制动器输出的制动力矩。
  B3 试验条件
  B3.1 测功机的调整必须保证能产生由下列公式计算的转动惯量,其误差为±5%:
  I = m·R2
  式中:I——转动惯量,kg·m2
  R——轮胎滚动半径,m;
  m——车辆的最大总质量中由相应车轮制动的那部分质量,kg。对于一端输入的测功机,M、N类车,质量m值当减速度达到本标准5.2.1.1规定的值时由设计上的制动力分配计算;O类车辆,质量m值则等于车辆静止且装载到最大总质量时有关车轮作用于地面的质量。
  B3.2 测功机的试验初始转速应相当于由本标准规定的车辆的试验线速度按轮胎滚动半径计算出的转速。
  B3.3 制动衬片应磨合,磨合面积至少为80%的表面积,磨合温度不得超过180,也可以根据制造厂要求进行磨合。
  B3.4 采用空气冷却,气流应沿垂直于制动的旋转轴线的方向流过制动器,在接近制动器时流速不得超过10km/h,气温为环境温度。
  B4 试验方法
  B4.1 试验用样品为五副制动衬片。
  B4.2 根据按本附录规定的试验方法和以下要求进行试验的结果检查试验衬片是否与车辆认定用制动衬片等效。
  B4.3 0型试验
  B4.3.1 在初始温度为100以下进行三次制动。温度应按B2.4d规定测量。
  B4.3.2 M、N类车用制动衬片,应以本标准5.2.1.1规定的车辆初速度相应的初始转速进行制动,且应获得本标准5.2.1.1规定的减速度等效的平均制动力矩。试验应在不同转速下进行,最低转速为相当于车辆最高车速的30%的转速,最高转速为相当于车辆最高车速的80%的转速。
  B4.3.3 O类车辆用制动衬片,试验时的制动初始转速应是车速为60km/h时的转速,且制动器的平均制动力矩应达到本标准5.3.1和5.3.2规定的制动力矩。另外,以40km/h车速时的转速进行一次补充冷态性能试验,以便同本标准5.3.2规定的I型试验结果进行比较。
  B4.3.4 在上述冷态性能试验中,被试制动衬片的平均制动力矩同车辆认定时用制动衬片在相同试验条件下所记录的平均制动力矩值的差值不得超过±15%。
  B4.4 I型试验
  B4.4.1 重复制动试验
  M、N类车和O类车用制动衬片分别按本标准6.9和6.10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B4.4.2 热态制动性能试验
  进行B4.4.1后,分别按本标准6.9.2.3和6.10.13规定的方法进行热态制动性能试验。
  B4.4.3 I型试验的热态制动性能结果同B4.3.4的规定。
  B4.5 GAJFYACW
  对于在型试验中使用摩擦制动器的车辆,才进行此项试验。
  B4.5.1 M3类(本标准规定进行A型试验的车除外)和N3类车及O4类按本标准6.11和6.1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B4.5.2 在B4.5.1试验后,按本标准6.11.3.2和6.13.1.2规定方法进行热态制动性能试验。
滴滴被交通部约谈
  B4.5.3 型试验的热态制动性能结果同B4.3.3规定。
  B5 制动衬片检验
  以上试验进行完毕后,应目测制动衬片,以确认制动衬片是否满足正常工作时能连续使用的要求。
  附录C
  (标准的附录)
  挂车制动器I型和型试验的替代检验规程
  C1 总则
  C1.1 根据5.6.3的规定,在进行挂车认定时,若被认定挂车的制动系统各部件满足本附录的要求且预测的制动性能满足本标准对该类挂车的要求,则可以免做I型和型试验。
  C1.2 按照本附录规定的试验方法试验后,应认为满足C1.1的要求。
  C2 符号
  注:参考制动器带角标“e”。
  P——静载时,地面对车轴(桥)的法向反力;
  C——凸轮轴输入扭矩;
  Cmax——凸轮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输入扭矩;
  C0——凸轮轴临界输入扭矩,即产生可测的制动力矩所需的凸轮轴最小输入扭矩;
  R——轮胎滚动半径;
  T——地面制动力;
  M——制动力矩;
  s——制动气室作用行程(工作行程+自由行程);
  sp——有效行程(输出推力为平均推力的90%的行程);
  ThA——制动气室平均推力,即总行程(Smax)的1/3和2/3之间的推力的平均值;
  l——制动臂长度;
  r——制动鼓半径;
  p——制动工作压力。
 
 图C1
  C3 试验方法
  C3.1 按本标准6.10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I型试验。
  C3.2 按本标准6.13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型试验。
  C4 检验
  C4.1 部件检验
  对认定的车辆,应检验其制动器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表C1要求:
  表C1
 
  C4.2 制动吸收的能量
  C4.2.1 各被试制动器产生I型和型试验所规定的阻力所必须的制动力(控制管路压力Pm不变)由C4.2.3条规定的方法确定。
  C4.2.2 各车轴(桥)地面制动力(T)不得超过Pe的X倍,对于I型试验,X为0.07;对于型试验,X为0.06。
  C4.2.3 地面制动力(T)的确定:
 
  式中:X=0.07,I型试验时;
  X=0.06,型试验时;
  PRamx——挂车处于最大质量状态时路面对挂车所有车轮的法向静反力之和;
  V——各车轴上在一给定的控制管路压力(Pm)下能改变凸轮轴输入扭矩的任何零部件的有关参数值,或在不同的控制管路压力下的各轴(桥)制动气室压力。
  示例a:某三轴挂车,PRamx为200000N且除制动臂长度(l)外各车轴的其他所有零部件都相同,各轴制动臂长度(l)分别为:l1=152mm;l2=127mm;l3=127mm。
  则对于I型试验:
 
三和汽车  示例b:某双轴挂车,PRamx为200000N且各制动器的零部件都相同,但装有一分配阀,该阀将气压的60%分配给第1轴,40%分配给第2轴,则I型试验:
 
  C4.3热态制动性能检验
  C4.3.1若被试挂车在0型试验中使用一规定的制动气压力(P)和控制管路压力(Pm),则各被试制动器的制动力(T)由下列各条款确定。
  C4.3.2被试制动器所要求的制动气室推杆行程由下式计算:
 
C4.3.3被试制动器所装用的制动气室的平均推力(ThA)在C4.3.1规定的压力下测量。
  C4.3.4凸轮轴输入扭矩(C)由下式计算:
  C = ThA·l
  且Ce不得超过Cmax值。
  C4.3.5 被试制动器的制动性能由下列计算:
金杯汽车 
伏尔加汽车
 R不得超过0.8Re。
  C4.3.6 被试挂车的制动性能由下式计算:华晨宝马公司
  TR/PR=ΣT/ΣP
  C4.3.7 I型和型试验后的热态制动性能按C4.3.2、C4.3.5规定的方法计算,按C4.3.6确定的被试挂车的性能必须满足本标准对该类挂车的要求。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提出单位:
国家机械工业局
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长春汽车研究所、东风汽车公司技术中心、重庆汽车研究所、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沈阳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