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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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交通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
1998.08.17
施行日期
1998.10.01
文号
交公路发[1998]502号
主题类别
价格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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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 交公路发[1998]5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物价局(委员会):
  现发布《汽车运价规则》,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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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货物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五条 计费重量
  一、计量单位
  (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
  (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三)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四)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五)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
  第六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
  (一)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执行。《营运里程图》未核定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共同测定或经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汽车价格计算
  (二)出入境汽车货物运输的境内计费里程以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里程按毗邻国(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未核定里程的,由承、托双方协商或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三)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按装货地点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的营运里程计算。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道路中断,车辆需绕道行驶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五)城市市区里程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当地交通主管部
门未确定的,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计时包车货运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货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八条 运价单位
  一、整批运输:元/吨千米。
  二、零担运输:元/千克千米。
  三、集装箱运输:元/箱千米。
  四、包车运输:元/吨位小时。
  五、出入境运输,涉及其他货币时,在无法按统一汇率折算的情况下,可使用其他自由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二节 计价类别
  第九条 车辆类别
  载货汽车按其用途不同,划分为普通货车、特种货车两种。特种货车包括罐车、冷藏车及其他具有特殊构造和专门用途的专用车。
  第十条 货物类别
  货物按其性质分为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两种。普通货物分为三等(详见附表一);特种货物分为长大笨重货物、大型物件、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五类(详见附表二)。
  第十一条 集装箱类别
  集装箱按箱型分为国内标准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三类,其中国内标准集装箱又分为1吨箱、6吨箱、10吨箱三种,国际标准集装箱分为20英尺箱、40英尺箱两种。
  集装箱按货物种类分普通货物集装箱和特种货物集装箱。
  第十二条 公路类别
  公路按公路等级分等级公路和非等级公路。
  第十三条 区域类别
  汽车运输区域分为国内和出入境两种。
  第十四条 营运类别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的营运形式分为道路货物整批运输、零担运输和集装箱运输。
第三节  货物运价价目
  第十五条 基本运价
  一、整批货物基本运价:指一等整批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吨千米运价。
  二、零担货物基本运价:指零担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千克千米运价。
  三、集装箱基本运价:指各类标准集装箱重箱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箱千米运价。
  第十六条 吨(箱)次费
  一、吨次费
  对整批货物运输在计算运费的同时,按货物重量加收吨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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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汽车集装箱运输在计算运费的同时,加收箱次费。箱次费按不同箱型分别确定。
  第十七条 普通货物运价
  普通货物实行分等计价,以一等货物为基础,二等货物加成15%,三等货物加成30%。
  第十八条 特种货物运价
  一、长大笨重货物运价
  (一)一级长大笨重货物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40%~60%。
  (二)二级长大笨重货物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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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危险货物运价
  (一)一级危险货物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60%~80%。
  (二)二级危险货物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40%~60%。
  三、贵重、鲜活货物运价
  贵重、鲜活货物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40%~60%。
  第十九条 特种车辆运价
  按车辆的不同用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
  特种车辆运价和特种货物运价两个价目不准同时加成使用。
  第二十条 非等级公路货运运价
  非等级公路货物运价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20%。
  第二十一条 快速货运运价
  快速货物运价按计价类别在相应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
  第二十二条 集装箱运价
  一、标准集装箱运价
  标准集装箱运价按照不同规格的箱型的基本运价执行,标准集装箱空箱运价在标准集装箱重箱运价的基础上减成计算。
  二、非标准箱运价
  非标准箱重箱运价按照不同规格的箱型,在标准集装箱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非标准集装箱运价在非标准集箱重箱运价的基础上减成计算。
  三、特种箱运价
  特种箱运价在箱型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按装载不同特种货物的加成幅度加成计算。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汽车货物运价
  出入境汽车货物运价,按双边或多边出入境汽车运输协定,由两国或多国政府主管机关协商确定。
第四节 货物运输其他收费
  第二十四条 调车费
  一、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调离驻地临时外出驻点参加营运,调车往返空驶者,可按全程往返空驶里程、车辆标记吨位和调出省基本运价的50%计收调车费,在调车过程中,由托运人组织货物的运输收入,应在调车费内扣除。
  二、经承托双方共同协商,可以核减或核免调车费。
  三、经铁路、水路调车,按汽车在装卸船、装卸火车前后行驶里程计收调车费;在火车、在船期间包括车辆装卸及待装待卸时,每天按8小时、车辆标记吨位和调出省计时包车运价的40%计收调车延滞费。
  第二十五条 延滞费
  一、发生下列情况,应按计时运价的40%核收延滞费。
  (一)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引起的超过装卸时间定额、装卸落空、待装待卸、途中停滞、等待检疫的时间;
  (二)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或专项货物需要对车辆设备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因托运人或收货人造成不能及时装箱、卸箱、掏箱、拆箱、冷藏箱预冷等业务,使车辆在现场或途中停滞的时间。
  延误时间从等待或停滞时间开始计算,不足1小时者,免收延滞费;超过1小时及以上,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车辆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从车辆进厂(场)起计算,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二、由托运人或收、发货人责任造成的车辆在国外停留延滞时间(夜间住宿时间除外),计收延滞费。延滞时间以小时为单位,不足1小时进整为1小时。延滞费按计时包车运价的60%~80%核收。
  三、执行合同运输时,因承运人责任引起货物运输期限延误,应根据合同规定,按延滞费标准,由承运人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装货(箱)落空损失费
  应托运人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货(箱)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驶里程,按其运价的50%计收装货(箱)落空损失费。
  第二十七条 道路阻塞停运费
  汽车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道路阻滞,无法完成全程运输,需要就近卸存、接运时,卸存、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已完运程收取运费;完运程不收运费;托运人要求回运,回程运费减半;应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运费按实际行驶里程核收。
  第二十八条 车辆处置费
  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货物、非标准箱等需要对车辆改装、装卸和清理所发生的工料费用,均由托运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