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青财企一〔2009 〕61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 号),为做好我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细则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川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经贸委、环保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交通委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汽车更新办公室负责。
市发改委汽车更新办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工
作。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和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和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和《未办理汽车下乡审查通过证明》。
市经贸委负责开展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市交通委、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补贴范围:在2009 年6 月1 日-2010 年5
月31 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 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 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 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1)
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
。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六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 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 年第20 号)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
1.6 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九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 元;
2.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 元;
3.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 元;
4.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 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 元;
2.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 元;
3.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 元;
4.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 元;
5.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 元;
6.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 元;
7. 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 元。
第三章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对回收的废旧机动车必须出具由山东省经信委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十一条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我市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 个
工作日内将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在3 个工作日内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市汽车更新办公室备案。
青岛汽车团购网第十三条车主在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
凭据。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环保局在市行政审批大厅(香港中路17 号)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
请、申领手续。
市发改委汽车更新办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
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
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2)等有关
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
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市环保局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补贴范围的“黄标车”。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
车”车主应在2009 年8月10 日至2010 年6 月30 日期间,每周周五到市行政审批大厅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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