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事故案例
一、交通事故
1、事故单位:运输二队
事故时间:1996年元月23日
事故地点:采油三厂路口30米处
事故经过:运输二队驾驶员张茂闯驾驶新J-055 16号北京213型小车,在采油三厂自由市场路口驾车起步时,没有注意后方车,在起步五、六米左右时,与采油三厂一辆客货车相挂肇事。
事故原因:未注意后面来车
责任划分:经白碱滩交警队认定运输二队张茂闯负同等责任。
经济损失:995元,根据新油安[95]35号文件规定,张茂闯按损失的25%赔偿,即赔款246元。
2、事故单位:宏兴公司
事故时间:1996年3月14日
事故地点:阿独路油建车站处
事故原因:因该车身后右侧差速器内半轴齿轮卡死,导致后右侧车轮制动。
责任:经宏兴公司机动办签定属于机械事故
损失:1850元,由宏兴公司处理
3、事故单位:运输三队
事故时间:1996年3月14日
事故地点:呼克线1ll公里+920米
事故经过:运输三队驾驶员韩福全,3月14日驾驶新J-05186号五十玲水罐车,从东疆返回试油处途中,当行驶至上述路段,因下雨路滑,对方车违章,造成撞车事故。
事故原因:韩福全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四)款的规定
责任:经下野地交警队责任认定,运输三队韩福全负次要责任
经济损失:8034.48元,根据新油安[1995]35号文件规定,韩福全赔偿损失的10%,即赔款803元。]
4、事故单位:工艺研究所工艺队
事故时间:1996年5月8日
事故地点:试油处农场
事故经过:5月8日,工艺队职工王祖应经工艺队副队长裴向阳的同意,将本队三轮摩托车
开往农场,在返回途中,因摩托车化油器处回火,引起火苗将油管塑料管线烧坏,燃起火来,造成摩托车部分配件烧坏的事故。
事故原因:化油器回火,工艺队隐瞒事故不上报。
责任划分:王祖应负全部责任
经济损失:2000元,损失由王祖应自理,根据新油试发[96]lO号文件规定,朱殿才300元,裴向阳200元,王祖应100元。
5、事故单位:作业三队
事故时间:1996年5月16日
事故地点:试油处修理部院内
事故经过:作业三队驾驶员吐达洪,驾驶新J-05532号五十玲客货车,前去修理部办事,当行驶院内时与对面驶来的生活公司刘仓富驾驶的新J一05546号车相挂肇事。
事故原因:作业三队吐达洪思想不集中
责任:吐达洪负全部责任
经济损失:损失轻微,由作业三队处理
6、事故单位:运输一队
事故时间:1996年6月3日
事故地点:克炼油厂厂区内
事故经过:运输一队驾驶员阿里木江,于6月3日驾驶新J-05137号东风卡车前往克炼厂,行驶途中将车交本队修理工无照人员艾力驾驶,在克炼厂厂区禁行路线行驶时,被克炼厂安全检查人员检查时发现无照驾车。
事故原因:属于交无照人驾车
经济损失:根据据新油安[95]35号文件规定, 克炼厂已对阿里木2000元,试油处不再重复。对艾力2000元,同时吊扣阿里木上岗证3个月。
7、事故单位:宏兴公司
事故时间:96年6月5日
事故地点:试油处农场垃圾点路段
事故经过:宏兴公司外雇驾驶员李世林驾驶新J-0511号东风翻斗车,行驶至上述路段时,被采油三厂新J-05282号车倒车时撞右叶子板肇事。
事故原因:开车麻痹大意
责任划分:宏兴公司外雇驾驶员李世林负次要责任
经济损失:右叶子板、右车门和引擎盖变形,水箱漏。由宏兴公司处理.
8、事故单位:供应站
事故时间:1996年6月6日
事故地点:克市准噶尔商场门前
事故经过:供应站驾驶员吐尔逊,驾驶新J-06536号五十玲客货车,在准噶尔商场停车场
起步时,挂一辆停放的捷达小车肇事。
事故原因:车起步时观察不细
责任划分:吐尔逊负全部责任
经济损失:100元由吐尔逊自负
9、事故单位:运输一队
事故时间:96年7月22日
事故地点:克炼厂路口
事故经过:运输一队驾驶员阿吉,驾驶新J-05122号东风卡车,从乌苏拉菜返回试油处途中,行至克炼厂与阿独公路交叉路口处,克炼厂私人新J一07050车,突然从克炼厂上阿独公路与试油处车相撞肇事。
事故原因:阿吉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一项之规定, 进入路口100米至30米的地方要减速慢行。
责任划分:试油处阿吉负次要责任
经济损失:7017元,根据新油安(95)35号文件规定,阿吉赔偿损失10%,即赔款702元。
lO、事故单位:生活公司
事故时间:96年7月25日
事故地点:呼克公路154公里处
事故经过:生活公司驾驶员阿合买提,驾驶新J-05054五十玲小卡车,前往玛纳斯拉鸡蛋,当行至上述路段T字型路时,前面同方向一辆桑塔纳小客车刹车,阿舍买提因车速快,下雨路面滑,撞在前面同方向一辆桑塔纳小车尾部肇事。
事故原因:跟车距离太近,下雨路面超速行驶.
责任划分:阿舍买提负全部责任.
经济损失:3060.东风大货车报价60元,根据新油安[1995]35号文件规定,阿舍买提赔偿损失的50%,即赔款1530元。
11、事故单位:运输一队
事故时间:1996年9月10日
事故地点:试油处居民区一区
事故经过:运输一队驾驶员周建国驾驶新J一05136号东风卡车,前往风南2井送班后返回试油处,当行驶至一区到自己家送菜,在一区驾车调头时,将一根8米水泥电杆撞断肇事.
事故原因:驾驶不慎.
责任划分:周建国负全部责任.
经济损失:周建国全部赔偿,更换一根电杆共计900元。
12、事故单位:作业二队
事故时间:96年11月6日
事故地点:312国道4240公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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