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4.09.12 |
施行日期 | 2014.09.12 |
文号 | 廊政办〔2014〕44号 |
主题类别 | 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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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的通知
廊政办〔2014〕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调整后的《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
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包括廊坊开发区工委、管委)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政府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
(三)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有重点地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和安全生产装备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
(五)研究做出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
(六)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领导和督促所属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
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安监部门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市安监局
(一)监管范围: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有金属、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监管,负责对其它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监管。
(二)监管职责: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2.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工作。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4.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牵头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廊坊汽车网 5.承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8.组织指导辖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9.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10.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1.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12.承担辖区内无人看管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3.依法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4.承办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以及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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