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
2022/4/20 第六章 第八节
一、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2、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应税污染物。
二、环境保护税的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率 | 实行定额税率 |
计税依据 |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
应纳税额的计算 |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x具体适用税额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
三、环境保护税的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税收优惠 |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
征收管理 |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 |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 |
四、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一)
纳税人 | 1.6排量汽车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单位和个人 |
征税范围 | 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
税率 | 10% |
计税依据 | 1、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4、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
应纳税额的计算 |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
五、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二)
税收优惠 | 免税 | 1、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4、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电汽车; 5、新能源汽车 |
减税 |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 | |
征收管理 | 征收办法 |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
纳税期限 |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 |
六、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一)
纳税人 |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
征税范围 | 包括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
税率 | 耕地占用税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定额税率,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计税依据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
应纳税额的计算 |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 x适用税率 |
提示: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七、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二)
税收优惠 | 免税 |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 |
减税 | 1、铁路、公路、机场、港口、航道减按2元/平方米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 |
征收管理 | 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 1、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2、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3、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
纳税地点 |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 |
八、烟叶税法律制度
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或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 |
征税范围 | 晾晒烟叶(包括名录内和名录外)、烤烟叶 | |
税率 | 20% | |
计税依据 |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价外补贴(收购价款的10%) | |
应纳税额的计算 |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x税率=烟叶收购价款x(1+10%)x20% | |
征收管理 | 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 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
纳税地点 | 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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