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正式施⾏《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车管理办法》
辽宁省正式施⾏《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车管理办法》
普通公务活动不予配备实物车辆
机要通信和执法执勤⽤车配12万以内、排⽓量1.6升(含)以下⼩型车
普通公务活动不予配备实物车辆;公务⼈员⾏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选择社会化⽅式,到外地办理公务应乘⽤公共交通⼯具;严禁将执法执勤车辆作为领导⼲部固定⽤车;严禁公车私⽤,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违规使⽤公务⽤车。
近期,我省正式施⾏《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于党的机关、⼈⼤机关、⾏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会、共青团、妇联等⼈民团体。
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车、应急保障⽤车、特种专业技术⽤车、执法执勤⽤车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公务⽤车。
本单位车辆未空编之前不得购置新车
公务⽤车在满编情况下,⼀般不允许接受上级配发的车辆,确因⼯作需要接受的,按照职能分⼯经公务⽤车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先⾏接受车辆,保障⼯作需要,待单位⽼旧车辆报废后,及时纳⼊编制管理。本单位车辆未空编之前不得购置新车。
公务⽤车主管部门对公务⽤车配备更新申请进⾏审批,编制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配备更新。
对于公务⽤车更新条件,办法规定:购置时间满8年的,新能源汽车购置时间满6年的;⾏驶⾥程超过30万公⾥的可以更新。
党政机关应配国产车逐步扩⼤新能源车配备
办法对公务⽤车配备更新制定了标准。
机要通信⽤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型客车。
应急保障⽤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型客车、中型客车或价格45万元以内的⼤型客车。
执法执勤⽤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型客车,因⼯作需要可以
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型客车。
特种专业技术⽤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作需要、厉⾏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国产车,每年配备更新的公车中新能源汽车应达到⼀定⽐例并逐步扩⼤配备⽐例。
严禁为公务⽤车增加⾼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办法规定:除特殊⼯作需要外,严格执⾏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应当封存停驶。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员离开保障岗位后不得继续使⽤原岗位保障⽤车。
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途等理由,以长期租⽤车辆等⽅式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车;不得以任何⽅式换⽤、借
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途等理由,以长期租⽤车辆等⽅式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车;不得以任何⽅式换⽤、借⽤、占⽤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的车辆;未经公务⽤车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接
受企事业单位和个⼈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或者固定给个⼈使⽤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车。严禁为公务⽤车增加⾼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中虚列名⽬或者夹带其他费⽤,不得为⾮本单位车辆报销任何运⾏维护费⽤,严禁私车公养。
普通公务不配实物车会议和集体活动⽤车社会租赁
以下情形可以使⽤公务⽤车:机要⽂件交换和特急⽂件取送;涉密资料取送;参加有关涉密或者紧急会议、⼤型活动等公务活动;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和扶贫;办理领导同志交办的紧急公务;由各级领导⼲部带队、2⼈(含)以上的下基层调研、检查;公务接待;财务⼈员到银⾏提取公款现⾦或者送取⽀票;⼈事档案取送;相关职能部门督查暗访;为离退休⼲部提供就医、出席相关公务活动服务;离退休⼲部管理机构⼯作⼈员为⽼⼲部服务出⾏;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员公务出⾏。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和公务⽤车制度改⾰精神明确的可以使⽤公务⽤车的公务出⾏,及其他特殊公务出⾏等情况可以使⽤公务⽤车。
普通公务活动不予配备实物车辆,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式解决。参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有车辆⽆法保障时,也可通过社会租赁⽅式解决。
公务⼈员⾏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选择社会化⽅式;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公共交通⼯具。
严禁将执法执勤车辆作为领导⼲部固定⽤车。
公车纳⼊平台统⼀管理喷涂标识并装轨迹监控系统
我省公车应实⾏平台集中管理、集约使⽤。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作⽤车外,其他车辆包括机要通信⽤车、应急保障⽤车、调研督查⽤车、政务接待⽤车、⾏政综合执法⽤车、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车、执法执勤⽤车等车辆全部纳⼊省公务⽤车管理平台管理。
平台管理的公务⽤车统⼀加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车辆调度、轨迹监控、费⽤结算和⽇常管理全程信息化和⾃动化,确保车辆运⾏全过程可监控。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作⽤车外,其他公务⽤车必须喷涂统⼀标识。
原则不配越野车因需配越野车不得做领导固定⽤车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部固定⽤车。
办法规定,驻地⾏政区域外的公务出⾏,⼀般应乘坐公共交通⼯具,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
机要通信⽤车、应急保障⽤车、离退休⽼⼲部管理机构⽤车、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车由各部门集中管理,可在本部门内部统筹使⽤;特殊情况,服从公务⽤车主管部门统⼀征集使⽤。
严禁公车私⽤不得既领交通补贴⼜违规使⽤公车
党政机关公务⽤车严格执⾏“⼀车、⼀牌、⼀证”制度,严禁使⽤假牌、套牌或借⽤、挪⽤号牌。
驾驶公务⽤车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禁⽌逆⾏、随意变道或者掉头、闯红灯、超速⾏驶;按照规定停放车辆和缴纳道桥通⾏费、停车费;公务⽤车司乘⼈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处罚。
党政机关应加强公务⽤车使⽤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公务⽤车,严禁公车私⽤,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违规使⽤公务⽤车。
 A公车更新条件
购置时间满8年的,新能源汽车购置时间满6年的;⾏驶⾥程超过30万公⾥的可以更新。
 B公车配备更新标准
 B公车配备更新标准
机要通信⽤车:12万元以内、排⽓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型客车。
应急保障⽤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车:18万元以内、排⽓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适当配备25万元以内、排⽓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型客车、中型客车或45万元以内的⼤型客车。
执法执勤⽤车:12万元以内、排⽓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型客车,因⼯作需要可以配备18万元以内、排⽓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适当配备25万元以内、排⽓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型客车、中型客车或45万元以内的⼤型客车。
公车配备新能源轿车: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C存在下列情形将追责
党政机关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车;
违反规定将公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名下;
公车私⽤、私车公养,既领交通补贴⼜违规使⽤公车;
换⽤、借⽤、占⽤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车辆,或者擅⾃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赠送车辆;
挪⽤或固定给个⼈使⽤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车;1.6排量汽车
为公车增加⾼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在车辆维修等费⽤中虚列名⽬或夹带其他费⽤,为⾮本单位车辆报销运⾏维护费⽤;
违规处置公务⽤车。
辽宁华图(syhuatu)转载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