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理工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
序 言
湘潭理工学院由湖南工商大学北津学院转设而成。湖南工商大学北津学院创办于2001年,建校之初,位于长沙西汉时诸侯的历史古城——北津城内,故名北津学院,2006年迁至长沙市望城区。2018年引进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湖南铭泰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办学,在湘潭市船形山路3号建设北津学院湘潭校区。2020年,北津学院经过教育部批准,转设为湘潭理工学院。
湘潭理工学院以“走进校园是为了更好地走向社会”为办学理念,立足湖南,服务吉利集团和区域经济发展,面向国际国内开放办学,致力于建设特鲜明,省内一流、国内先进、国际有影响的应用型本科院校,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建设世界汽车强国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持续稳定快速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湘潭理工学院。英文名称为Xiangtan Polytechnic College(简称XPC)。
第三条 学校现住所为湖南省湘潭市船形山路3号。
第四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民办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登记机关为湖南省民政厅,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
学校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为湖南铭泰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湖南铭泰)。
第六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为建设
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服务,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九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教育形式以实施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体,依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开展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办学规模暂定15000人左右。
学校实行学分制,对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依法依规授予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适应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与调整学科结构,逐步形成以工学、经济学、管理学为主体,以汽车技术、汽车商务为重点的学科建设体系。
第十三条 不断优化专业结构,重点强化汽车类专业建设,形成从汽车教育、汽车制造、汽车研发、汽车运动、汽车娱乐、现代物流到汽车服务的涵盖“汽车产业链”的专业布局。加大力度,继续建设好会计学、经济学、电子商务、信息与计算科学、商务英语等专业,满足社会需求。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全面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双主体”育人模式,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着力推进科学研究团队建设,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和社会服务,积极推进协同创新,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雷锋精神为引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十七条 学校对接国家“中国制造2025”“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和“吉利汽车20200战略”,建立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依法与国外知名应用技术大学合作办学,引进国外先进教育教学理念、优质教育教学资源,提高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八条 学校决策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的产生办法为:
董事会由举办者提名的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7人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5人。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和教职工推选相结合,任期4年。1/3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和财务负责人。
(二)根据校长提名,对副校长、校务会成员进行任免。
(三)审定、修改学校章程,审批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和批准学校财务预算、决算。
(六)审定学校机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分立、合并和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在董事长主持下召开,议事规则为:
(一)董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如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在获得董事长批准后,可书面委托其他人代行权利,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二)董事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如遇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享有最终决定权。
1.审定、修改学校章程。
2.聘任和解聘校长。
3.审定学校发展规划。
4.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2人。首届监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
选。
监事会成员由董事会提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由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专家代表、教师代表或学生代表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学校章程规定,对学校违规违纪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校务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行为和廉洁自律进行监督,对违反学校章程、损害学校利益、为政不廉的行为予以纠正。
(三)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四)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五)对学校用人不当处提出质疑,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湘潭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学校党委由7至9人组成,党委书记由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委派,党委委员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任命,党委会每届任期5年。
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以进入董事会。
党委委员与党员校务会成员可以实行双向交叉任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为:
(一)党委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参加;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二)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所讨论的事项做出决策。
(三)党委会议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集体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泄露会议敏感内容或保密内容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吉利新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必须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凡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征得学校党委同意后,由董事会做出决策;凡涉及党建、思政、德育等工作事项,由学校党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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