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07号
局长李家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A章总则
第33.1条 适用范围
(a)本规定规定颁发和更改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用的适航标准。
(b)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并且必须表明
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
[2002年4月19日第一次修订]
第33.3条 概述
每一个申请人必须表明该型航空发动机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
第33.4条 持续适航文件
申请人必须根据本规定附件A编制中国民用航空局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如果有计划保证在交付第一架装有该发动机的航空器之前或者在为装有该发动机的航空器颁发适航证之前完成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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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
第33.5条 发动机安装和使用说明手册
每一个申请人必须备有在型号合格证颁发之前可供中国民用航空局应用,在发动机交付时可供用户使用的经批准的发动机安装和使用说明手册。该说明手册必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安装说明
(1)发动机安装构件的位置,将发动机装接到航空器上的方法及安装构件和相关结构的最大允许载荷;
(2)发动机与附件、管件、导线和电缆、钢索、导管及整流罩连接的位置和说明;
(3)包括总体尺寸的发动机轮廓图;
(4)定义发动机与航空器和航空器设备,包括螺旋桨(如适用)的物理和功能界面;
(5)如果发动机系统所依靠的部件不是发动机型号设计的组成部分,而发动机型号合格审定又要基于这些部件,则其界面条件和可靠性要求必须在发动机安装说明手册中直接规定,或者规定参考适当的文件;发动机型号
(6)必须给出发动机控制所需的仪表清单,包括控制发动机工作的仪表精度和瞬态响应的所有限制值,以评估在装机条件下该仪表的适用性。
(b)使用说明
(1)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定的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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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功率或推力的额定值及在非标准大气条件下的修正程序;
(3)在一般和极端环境条件下,对下列情况的荐用程序: (i)起动;
(ii)地面运转;
(iii)飞行中的运转;
(4)对于有一个或多个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额定功率的旋翼航空器发动机,申请人必须提供发动机性能特性和变化的数据,以使飞机制造商能够建立飞机功率保证程序;
(5)发动机控制系统的主模式、所有可选模式和任何备份系统及其相关限制的描述,以及发动机控制系统及其与飞机系统、螺旋桨(如适用)之间的界面描述。
(c)安全分析假设。针对第33.75(d)条中描述的不在发动机制造商控制之内关于安全装置、仪表、早期警告装置、维修检查和类似设备或程序的可靠性做出安全分析假设。
[201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订]
第33.7条 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
(a)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定,并包含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规定的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数据单中,其中包括按本条规定的各种适用的使用条件和资料确定的额定值和限制以及为发动机安全使用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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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于活塞式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的确定与下列因素有关:
(1)下列功率状态值在临界压力高度与海平面压力高度下的功率或扭矩、转速(转/分)、进气压力和时间:
(i)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与非增压使用状态或与适用的增压器各种使用状态有关);
(ii)额定起飞功率(与非增压使用状态或与适用的增压器各种使用状态有关)。
(2)燃油牌号或规格。
(3)滑油品级或规格。
(4)下列各项温度:
(i)气缸温度;
(ii)滑油进口温度;
(iii)涡轮增压器的涡轮进气温度。
(5)下列各项压力:
(i)燃油进口压力;
(ii)主滑油腔的滑油压力。
(6)附件传动扭矩和悬臂力矩。
(7)部件寿命。
(8)涡轮增压器的涡轮转速(转/分)。
(c)对于涡轮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的确定与下列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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