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北京汽车行情
原告:北京祥龙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福顺街1号。
法定代表人:管顺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德生,*,系该公司车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系该公司安全员。
被告:陈雪松,*,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册村四区40号。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北。
负责人:杨**,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立波,*,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建,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郭少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芹,*,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祥龙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与被告陈雪松、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龙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被告陈雪松、被告镇政府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建、被告保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祥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6831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1日18时30分,被告陈雪松驾驶小型客车(京×**)
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岳琉路韩村河人民政府路口,与原告驾驶员石永利驾驶的小型客车(京×**)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北京市房山交通支队万宁大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由被告陈雪松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事故车辆在北京世纪君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车公司)修车,修车时间为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4月7日,修车费用共计96730元。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支付修车费用,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陈雪松答辩称,我同意按照事故处理认定书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镇政府答辩称,陈雪松系我单位职员,系履行职务行为。我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方在保险公司上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具体赔偿数额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认可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出险时间在保险期间内。事发时两辆车都有损坏,此外路边灯杆也受损。受损灯杆已由涉案两辆车的投保公司进行了理赔。其中,我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路灯杆损失1475元。因此交强险的限额还剩余525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尚未使用。我公司不认可原告
主张的修理费96730元。因为原告的受损车辆系在2017年7月1日购买,出险时已经使用近4年。车辆购买时的价格是70400元,但原告车辆在使用近4年后竟然需支付修理费96730元,超过了车辆的实际价值及购买价值。原告所支付的修理费属于自行扩大损失,我公司不予认可。我公司同意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525元,而后根据鉴定金额43979元减去525元后,按照7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最终赔偿金额为30942.8元。同时,本案系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由我公司申请了鉴定,而鉴定结果和我方之前同意赔偿的金额相近,因此鉴定费应由原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1日,在北京市房山区岳琉路韩村河人民政府路口,镇政府工作人员陈雪松驾驶该单位名下、车牌号为京×**的小型轿车由北向东转弯时,适有祥龙公司驾驶员石永利驾驶车牌号为京×**的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陈雪松所驾车辆躲避石永利所驾车辆时失控与路南侧路灯杆及绿化带相撞,造成两车辆及路灯绿化带损坏,石永利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陈雪松有《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九条第三十项规定的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过错行为,为主要责任,石永利有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过错行为,为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祥龙公司提出,石永利所驾受损车辆被撞得太严重,应按照报废处理。但祥龙公司未予同意,而是将该受损车辆送至修车公司修理,支付修理费96730元。2021年4月28日,修车公司出具《维修证明》,内容为:“2021年2月2日,(车牌号:京×**,车架号:×××)因事故拖于本单位定损维修,更换车身,现车架号为:×××,于2021年4月7日维修完毕”。
后祥龙公司为索要涉案受损车辆修理费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祥龙公司主张,涉案受损车辆为北京市最后一批燃油出租车,购车价格大概为7万余元,使用年限为2017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17日,事发时间为2021年2月1日,距离报废日还能继续运营30个月;该车按单班运营计算,月承包金额为5175元,30个月可产生收入155250元;如该车提前报废,该公司将损失155250元的运营收入;此外,该车辆是燃油车,一旦报废就要变成电车指标了,而从目前市场行情来看,我公司更新的新能源出租车多数处于停运状态,无人承包,而燃油出租车没有发包难度,故该公司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所需,为减少经营损失,要将该受损车辆修理恢复并使用到强制报废日期再进行报废处理。
诉讼中,保险公司不认可受损车辆的修理项目及价格,并申请对该车辆出险前的价格进行司法鉴定,并为此支付鉴定费3000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涉案受损车辆在价格鉴定基准日2021年2月1日的价格为43979元。祥龙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认为受损车辆为运营车,价格鉴定未包含该车的运营价值,该车辆如提前报废所产生的损失要大于修车损失,同时也不同意支付鉴定费。对此,鉴定机构回复称:该机构是按照委托书中明确的标的即受损车辆在出险前的价格进行价格鉴定,在意见书价格鉴定限定条件中明确说明本次价格鉴定意见不含车辆经营权价格。保险公司则认可鉴定结论,并表示,该公司在庭前调解时即已提出涉案受损车辆已达到报废程度,应按照报废处理,但祥龙公司却以该车辆是燃油车、一旦报废就要变成电车指标为由不同意报废,祥龙公司实际上是用9万余元的价格修理了一辆7万余元购买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