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男司机暴打女司机”的法律分析和反思
近日,成都一女司机因快速变道被男司机逼停殴打,打人视频画面曝光,令人发指。舆情一边倒谴责施暴者,并要人肉男司机。但随后男司机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女司机两次突然变道险些酿成事故,第二次更是故意别车,最终激怒了男司机。期间,双方都有斗车行为。于是,舆情又开始倒向施暴者,为打人叫好,并要人肉女司机。有一些网友果真这么做了,将女司机以往的开车劣迹晒到网上,但无法辨别真伪。本文首先就女司机变道”“男司机打人”“网友人肉等几个角度从法律上分析此次事件,其次,反思本次事件带来的影响。
一、女司机被打事件简要回顾
    153日晚,一段女司机被暴打的视频出现在网络,并迅速传播。据称,事件发生于当日下午213左右。四川新闻网随即跟进报道:成都市锦江区娇子立交一十字路口处,一男性司机开车逼停一女性司机,并在下车后将女司机从驾驶室内暴力拉下车,开始了长达几十秒的拳打脚踢。视频引来大量网友围观转发,对女司机卢某表示同情,纷纷留言谴责男司机:男司机下手太狠了,得多判几年。
    254日凌晨3点半,成都锦江公安分局亦于4日凌晨3点半发布情况通报:201553
1420分许,在成都市三环路娇子立交桥下,一辆大众轿车上的驾驶员张某(男,33岁,本市人),因行车纠纷,对另一辆现代轿车上的驾驶员卢某(女,28岁,营山县人)进行殴打,性质恶劣。经审查,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锦江公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354日下午,打人者男司机张某表示,这件事情他很后悔,并表达对受伤女孩卢某的歉意。张某的老婆也表示,希望受伤的女孩,给自己丈夫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454日晚间,男司机行车记录仪视频曝光。视频中显示,被殴打的卢女士曾两次突然变道险造事故。期间,双方都有互相喊话的举动,疑似斗气。随后,之前几乎一边倒谴责男司机的舆论出现反转。不少网友表示,女司机被打是活该。
    5、随后,网友对女司机展开,有网友发帖曝出其此前多次违章。帖子中称,上述车辆还有26次违章尚未处理。而在2011年,就有车主发现该车天窗有小孩探出头,并随意向他人车窗内扔纸巾的行为。除此之外,帖子中还说女子另有一辆宝马车,也有20次违章没有处理。此外,还涉及到女司机的个人隐私,也被公开。女司机父亲称将聘请律师追究相关责任人。目前,此事仍在持续发酵中。
二、女司机突然连续变道行为的法律分析
      据新闻媒体的报道及视频可以看到,女司机3次变道。正是女司机的突然变道行为,最终酿成了这次事件。当然女司机的交通违规行为需要由交警部门来进行认定和处罚。首先看看交规对于随意变道是怎么规定的:201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给予罚200元,扣2分的处罚。
    很显然这个规定仅仅只是对于停车排队或者是缓慢行驶时的变道处罚,并不能约束到所有路面上的机动车随意变道的情形,这也导致了随意变道行为不仅十分普遍,且增长迅速。据相关媒体调查,近8成车主表示曾有过随意变道行为。虽然各省对于随意变道并不鼓励提倡,有的省份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总体上看来,处罚的力度并不给力。
 三、男司机打人行为的法律分析
    1、据媒体报道,男司机已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寻衅滋事罪刑法规定:
    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从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最终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几率不高,寻衅滋事罪的殴打他人的动机一般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故殴打。而从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若女司机最终伤情构成轻伤,则男司机的打人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因故意伤害罪的殴打他人的动机是指基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故意伤害罪的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网友并发布、传播隐私的行为的法律问题分析
    1、注意到当前网上传播的一些女司机的个人隐私信息是需要通过一些特殊渠道才能获得,如交通违法信息等,这些信息的持有单位的人员若存在非法提供给他人
轻则构成民事侵权,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治安处罚等,重则构成刑事犯罪。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53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无论发布的所谓隐私是否真实,从发布的内容来看,都已构成了侵害当事人的名誉权。从法律规定来看,隐私内容的发布者、传播者及各网络服务提供者,均要承担侵权责任。在确定是否构成侵权时,无论你是发布者还是转发者,一旦你发布的内容构成侵权,则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
    2、另外,要注意,若所发布的隐私成都大众是真实存在的,最终若构成情节严重,则有可能构成侮辱罪,但若发布的隐私是虚假的,且构成情节严重则构成诽谤罪。具体罪名规定: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五、针对此次事件的反思
首先,是让很对人认识到事实的重要性,从第一次曝光的视频来看,即男司机对女司机实施殴打行为的视频公布后,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对男司机进行了口诛笔伐,认为其丧心病狂,其罪当诛。但在第二次视频曝光后,大部分人转而支持男司机,甚至欢呼“打得好,怎么没打死”。这种态度的急转至少说明,在对一件事情进行立场选择和价值判断的时候,事实的真相是多么重要。可在很多时候,尤其是每逢舆论沸腾情激奋的当口,事实远远没
有得到尊重。不论是彭宇案、夏俊峰案还是聂树斌案,永远都有一些罔顾事实只顾发泄的人在发着最响的噪声,他们甚至懒得花时间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就已经在一本正经地扮演起法官的角。这种自以为是的正义感,其实是对正义的最大伤害。
其次,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在报道案件事实时的不负责任。公众离真相很遥远,他们所看到的事实,很大程度上是媒体提供的事实,而事实是否符合真相,从来都不是媒体要关注的对象。爆点,噱头远比客观中立有利可图,所以,“当街暴打”、“女司机”、“无故”这样充满倾向性的词语充斥在各个报道的标题,正如他们擅长使用的是“富二代”、“公务员”、“高官子女”等标签,一次又一次准确且有效的煽动着众的仇恨。从这次事件里,我们至少能够学会对包括媒体在内的信息来源保持疑虑,保持警戒,学会分辨认为设计的立场,自己去伪存真,寻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