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12.28
【字 号】成办发〔2015〕44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15〕4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鼓励引导全市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增强市场竞争力,激活发展新动力,促进全市民营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和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川府发〔2014〕65号)精神,现就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市委“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总体战略要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
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建设,健全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支持具有一定规模、一定历史、一定无形资产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激发民营资本创业投资活力,优化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开展,为服务“五大兴市战略”、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成都大众
  (一)分类指导,科学推进。遵循市场规律,结合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对产值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加快促进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对个转企有顾虑的个体工商户,积极引导扶持;对规模较小但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培育。
  (二)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坚持改革创新,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扶持个转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不下“硬任务”,注重激发其内在动力,让转型主体多收益,不增加转型企业的负担。
  (三)部门协作,注重实效。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积极营
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落实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实施。
  三、个转企方式
  支持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变更方式申请登记为:
  (一)个人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
  个转企后,有多个投资者的,投资者中至少应当有1名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主要对象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根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二)产值较大的制造业和规模较大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三)经税务部门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四)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五)根据自身实际及发展需求,有转型升级为企业意愿的个体工商户。
  五、政策扶持
  (一)便捷准入服务。
  1.规范工商登记程序。个转企按变更程序办理。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个转企登记时,同步
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其办理税费减免、资产过户、行政审批变更等事宜提供便利。
  2.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个转企,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的限制;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由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对外公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27类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仍需实缴注册资本。
  3.放宽个转企名称登记。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转型升级后企业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并可将其置于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前。
  4.简化个转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1)个转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2)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符合《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场地使用合法证明材料,并适用“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优惠政策。
  (3)鼓励生产、加工类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将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迁移至相应的工业园区内。
  (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5.简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手续。原个体工商户涉及保留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转型为企业后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许可经营项目不变的,企业登记机关可先行办理企业登记手续,转型后的企业再凭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向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6.支持转型企业“集注册”和集聚发展。大力培育托管企业,支持托管企业作为服务载体,为转型后企业集注册提供地址托管、法律文书签收,代理记账、报税、年报公示等商务服务。
  7.对符合条件的转型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登记。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普通
合伙企业、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注册资本10万元(不含)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凡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在部分区(市)县试点开展简易注销登记。
  (二)税费扶持政策。
  1.对个转企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转企后,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3.个转企后,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
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进行税务处理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5.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间应依法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免收交易手续费,符合条件的,免征契税。
  6.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征变更登记费、证照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金融扶持措施。
  1.鼓励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增加金融信贷品种,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
  2.鼓励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优化贷款审核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
  (四)财政扶持措施。
  1.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纳入各级经信等部门的小微企业扶持范畴。
  2.对个转企企业在转企3年内申报的各项政策资金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支持。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全面推进。
  (二)落实责任,强化服务。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将个转企登记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全面掌握符合转型升级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规模、数量、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定期通报信息,分析形势,对有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要及时开展帮扶、引导、培育等工作,为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个转企政策,树立发展典型,强化示范带动,增强符合条件个体工商户的转型意愿和主动性,提高全社会对个转企工作的认知度,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