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移交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5.09.07
【字 号】
【施行日期】2015.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移交管理的通知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司法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律师协会,各直属律师事务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简政放权有关要求,优化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行业的监督、指导和服务职能,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律师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司法局第16次局务会研究决定,将市司法局直接管理的173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直属所)全部交由所在地的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将直属所交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是在深入推进“四个全面”总体战略背景下,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简政放权,深化律师工作改革,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有利于
理顺市域内律师管理体制,形成分工科学、职责明确、上下衔接的律师工作体系,提高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对律师行业的监督、指导和服务效率,有利于搭建更多律师参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平台,更好地促进律师融入当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相关司法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律师工作岗位力量,依照《律师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
  二、精心组织实施
  请各直属所于9月24日至9月30日期间(周末除外),持执业许可证副本到省司法厅政务中心窗口办理主管机关变更备案手续。实际办公地与执业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地址不一致的,持执业许可证副本到省司法厅政务中心窗口办理住所变更备案(与主管机关变更备案一并进行)或者搬迁回原址,逾期未办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各区(市)县司法局也要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实际办公地与执业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地址不一致的情形,按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有关规定办理。直属所党组织关系, 按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市律协党委要求办理。相关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组织召开移交工作会,加强信息沟通,保障移交工作顺利进行。相关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司法局反馈。
  三、强化配套服务
  市律师协会要加快在区(市)县建立律师协会区(市)县分会或者工作站,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律师行业自律。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直属所办理相关业务事项需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的,由所在地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市司法局将加快完善律师综合信息系统,实现律师异动和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开具未受行政处罚证明等事项网上办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律师事务所移交名单
 
成都市司法局
  2015年9月7日
 
附件
 
律师事务所移交名单
  锦江区(共19家)
  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
  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
  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
  四川中川大众律师事务所
  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
  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
  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
  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四川刘范杨张律师事务所
  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
  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
  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
  四川言鼎律师事务所
  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
  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
  青羊区(共40家)
  四川鸿成律师事务所
  四川威尔律师事务所
  四川泓森律师事务所
  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
  四川安哲律师事务所
  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
  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
成都大众
  四川德能律师事务所
  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
  四川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
  四川东森律师事务所
  四川法佑律师事务所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四川合胜律师事务所
  四川恒合律师事务所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
  四川惠风律师事务所
  四川金塔律师事务所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
  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
  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
  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