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3.11
∙【字 号】成办发〔2019〕8号
∙【施行日期】2019.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都大众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19〕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帮助失业人员转岗就业,强化培训服务,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成本稳定就业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参保企业,是指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在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且恢复有望,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及信用度好的企业。具体认定工作由市或区(市)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经信、国资、商务、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市和区(市)县联席会议负责审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列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落实信用再担保机构担保代偿风险补偿政策,加快建立市级再担保公司,完善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
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实缴资本超过10亿元的新设地方融资担保公司,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融资担保在保余额1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除外),按新增小微企业、“三农”担保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融资担保公司形成的成都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按实际代偿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对市级再担保公司符合条件的再担保业务代偿按实际代偿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
二、鼓励大众创业带动就业
(三)优化创业融资环境。扩大鼓励充实壮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将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分险基金并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2019年1月1日起,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区(市)县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超出省、市财政贴息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
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推动奖补政策落实,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奖励资金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市人社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支持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吸引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市级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双创载体聚集区,对符合规定的,分级分类给予30万—500万元经费资助。政府投资或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要为入驻的创业者减免一定期限的场地、设施设备使用和水电等费用,并提供项目孵化、政策咨询、项目推介、融资对接、税务代办等服务。整合大学生、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资源,加强统筹管理,对已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园的,经市级相关部门复核合格的创业孵化园区,可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一定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园,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奖励奖补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各区(市)县政府]
三、积极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
(五)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引导企业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职责,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积极开展岗位适应性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在岗培训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的,不足部分可按不超过培训成本的50%给予补贴,不足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大力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40元生活费补贴,补贴发放每人累计最高不超过15天。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所需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七)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
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部分不区分等级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按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等级),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健全援助制度帮扶就业
(八)加大就业见习支持力度。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其中:认定为国家级见习基地补贴标准可上浮20%,省级、市级见习示范基地补贴标准可上浮10%。被新认定为成都市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就业见习补贴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
(九)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户籍、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户籍、常住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
援助和有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十)保障困难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生活困难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申请1200元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支出型困难救助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发挥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切实保障困难众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
五、加强组织实施保障就业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要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抓好工作落地落实。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保障资金安排,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统筹做好本地区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
(十二)发挥就业协调机制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和补贴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和责任分工,配套制定具体的细化措施,切实发挥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重大工作,协调任务安排,建立风险应对机制。
(十三)加强政策宣传和精准服务。各区(市)县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运用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多角度、多方位宣传政策、解读政策,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营造政府扶持、社会支持、企业稳定就业的良好氛围。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提供精准的就业创业服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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