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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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丁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进,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昌文,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星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绪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士杰,*,汉族,1982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芬,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雪娟,*,汉族,1984年4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宇翔,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查磊,*,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芬,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涛,*,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宇翔,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菱汽车原告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原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汉马营销分公司】与被告河北星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星际公司)、程士杰、赵雪娟、查磊、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马营销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款项14435394.31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529896.58元为基数,按LPR(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05497.73元为基数按LPR(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五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汉马营销分公司将其生产的华菱牌等系列产品河北石家庄地区经销权授予河北星际公司并签订年度的《经销协议书》,河北星际公司向汉马营销分公司购买车辆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车款,否则汉马营销分公司有权自违约之日起按未付车款的日千分之一向河北星际公司收取违约金,逾期达30日的,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汉马营销分公司追讨河北星际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损失金、购车款等款项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河北星际公司承担。程士杰、赵雪娟、查磊、李涛为河北星际公司对汉马营销分公司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全部债务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实现债权等各项费用,保证期限为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汉马营销分公司与河北星际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约定,在合作期间,河北星际公司通过汉马营销分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揭购买或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购买或做融资授信业务购买、使用汉马营销分公司产品需要汉马营销分公司提供担保或回购责任的,河北星际公司作为经销商、程士杰、赵雪娟、查磊、李涛作为公司股东、配偶及实际控制人均应向汉马营销分公司提供反担保。
2019年7月15日,汉马营销分公司与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农商行)签订《汽车及工程机械按揭合作协议》,约定在本协议项下马鞍山农商行为汉马营销分公司的经销商客户提供按揭贷款服务,当客户贷款出现逾期时,汉马营销分公司承担回购义务。2019年10月29日,河北星际公司的客户杜英敏有两笔贷款逾期,分别为800506.64元、79879.09元,汉马营销分公司按照协议承担了回购义务。
经河北星际公司确认,截至2019年9月30日河北星际公司尚欠汉马营销分公司13529896.58元。由于后续有新的往来,截止到起诉之日,河北星际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435394.31元,其中包括汉马营销分公司向马鞍山农商行承担回购义务的共计880385.73元。汉马营销分公司多次向五被告催要,但至今仍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汉马营销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庭后汉马营销分公司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款项本金13555008.58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529896.58元为基数按LPR(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112元为基数按LPR(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五被告承担。理由是截止起诉之日,河北星际公司尚欠汉马营销分公司14435394.31元,该笔款项中包含原告向马鞍山农商行承担担保责任的两笔垫款共计880385.73元,因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就上述两笔垫款金额880385.73元原告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将另行按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河北星际公司辩称:我司是应集团公司的营销变革要求于2012年注册成立的,原告一直是对我司的经营处于完全支配地位。原告的诉请及金额组成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司不认可。我司从未和原告进行符合财务和上市公司规定的对账。原告的部分诉请过诉讼时效,应该予以驳回。
程士杰、查磊辩称:1.2012年起由于汉马营销分公司营销模式的改革成立河北星际公司,
专门销售集团公司的产品,此后陆续在全国各地成立了几十家同类公司以便集团公司打开市场,但河北星际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在内均是受集团公司的掌控,程士杰、查磊原均系集团公司营销分公司的人员,在河北星际公司成立后被派往河北星际公司担任管理人员,公司依旧为二人缴纳社保。从河北星际公司历次的股权变动、高管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可以看出,河北星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基本上是在程士杰、查磊之间轮转,他们在任职期间的职务都是应汉马营销分公司要求的,他们对事项没有决定权,完全受公司掌控。2.本案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但汉马营销分公司的诉请中却包含担保回购款,该部分款额不属于买卖合同的管辖,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受理,请求予以驳回。3.汉马营销分公司诉请的购车款也缺乏事实依据,其与河北星际公司、程士杰、查磊之间从来没有进行过符合财务制度及上市公司规定的对账,二人对欠款金额、组成不清楚,均不予认可。对本案中所涉购车款、回购款,程士杰、查磊均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在二人签署相关担保文件时,所涉的担保事项及担保数额不明确、不具体,且即使二人对购车款要承担担保责任,也仅仅是对经销协议书中2018-2019年期间的,汉马营销分公司在诉状中陈述对该笔债务在何时产生怎么滚动没有说明,汉马营销分公司说在对账后又产生新债务,该债务与程士杰、查磊无关,2018年之前产生的也不应由程士杰、查磊承担责任。从程士杰、查磊了解的情况
看,2018-2019年之间,汉马营销分公司实际支付的货款远大于在该期间产生的债务,即在该期间内没有新产生债务且对之前的债务部分还款。综上,请求驳回对程士杰、查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