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哲与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2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60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青菁张清波高贵
【审理法官】邓青菁张清波高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哲;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哲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哲
【当事人-公司】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铮北京市国联律师师事务所;李莅宾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汪东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胡红雨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铮北京市国联律师师事务所李莅宾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汪东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胡红雨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铮李莅宾汪东澎胡红雨
【代理律所】北京市国联律师师事务所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哲
【被告】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张哲主张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因重大误解和欺诈而无效,但就其存在重大误解和无效情形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故该主张本院难以支持。双方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中明确在张哲收到款项后,其已全部收到因其入职或离职而有权从公司得到的薪酬、工资、奖金、社保、休假以及其他福利和报酬。现张哲基于协议无效而主张绩效奖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哲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6:00:5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18日,张哲与大众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
同协议,约定:双方于2000年5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自2017年5月31日起解除;大众公司将支付张哲工资至2017年5月31日;大众公司自愿向张哲提供一笔离职补偿金53万元;员工确认,在收到上述53万元后,其已全部收到因其入职或离职而有权从公司得到的薪酬、工资、奖金、社保、休假以及其他福利和报酬;员工明确确认,签署本协议后,其不再向公司提出进一步的主张;员工确认,其对于公司、任何关联公司或有关第三方不会就任何违约、离职补偿、裁员、不公平解雇、退休或其他任何事项提出任何主张,并且确认不存在任何未决协议或安排规定公司在现在或将来对员工负有或可能负有任何义务。 张哲主张上述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协议。 大众公司已支付张哲53万元。 张哲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大众公司支付赔偿金等。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人仲字(2018)第03257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张哲的仲裁请求。张哲不服该裁决,故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哲离职时与大众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约定大众公司向张哲提供离职补偿53万元,张哲在收到上述53万元后,其已全部收到因其入职或离职而有权从公司得到的薪酬、
工资、奖金、社保、休假以及其他福利和报酬;张哲也确认,签署协议后,其不再向大众公司提出进一步的主张;张哲在签署协议后,再向大众公司索要奖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张哲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张哲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大众公司向张哲支付2016年度奖金549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1916.47元;2.依法改判张哲与大众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效或予以撤销;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大众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张哲和大众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协议签署存在欺诈行为,该协议应属无效。张哲不符合解除条件,张哲在大众公司超过十五年,且患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大众公司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张哲与大众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基于大众公司违法解除,且协议内容免除了支付赔偿金的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应属于无效。2.张哲与大众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即使并非无效,也应予以撤销。大众公司提供的解除协议是大众公司单方拟定,且为英文文本,张哲作为劳动者未
能准确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张哲基于重大误解签署该协议应予撤销。3.大众公司应向张哲支付2016年度奖金,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通赔偿金差额。大众公司提供的张哲绩效考核文件是伪造的,故应当支付奖金。 综上所述,张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张哲与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3民终60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铮,北京市国联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莅宾,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众4000元汽车上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WEIMING SO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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