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要求,灭火器的安全周期为12个月,超期必须进行维修保养。因此用户购置灭火器仅是开始,配置使用灭火器大量的工作还是在每年的检测、维修和保养。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俗称灭火器年检)。
主要的检查内容是:
1.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铭牌是否完整清晰;
2.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和损伤;
3.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
4.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5.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老化或断裂;
6.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
灭火器年检,灭火器维修必须委托有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更换已损件、筒体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灭火器维修程序:
1.对灭火器的外观进行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它是否属于在报废的范围内;
2.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确认灭火器的内部没有压力时,才可以进行拆卸;
3.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
4.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机头、压力表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挨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等筒体干燥后方可使用。
6.检查灭火器的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坏的零部件;
7.按灭火器的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密封性试验;
8.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贴上维修合格证方可出厂;
9.整理维修记录。
维修技术要求:
1 一般规定
1.1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
1.2 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 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
b) 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c) 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
d) 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
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 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f) 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
g) 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h) 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厂;
i) 整理维修记录。
1.3 对贮气瓶式灭火器进行维修时,贮气瓶不管使用与否,都应释放完驱动气体,对贮气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密封件、按规定充装驱动气体,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1.4 灭火器维修过程应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人员安全,特别是拆卸、水压试验、灌装驱动气体、报废等步骤。
2 拆卸
2.1 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2.2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灭火器筒体内剩余的灭火剂分别倒入相应的废品贮罐内另行处理。清理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
3 水压试验
3.1 一般规定
3.1.1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3.1.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3.2 试验压力
灭火器筒体和贮存驱动气体的贮气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3.3 试验要求
3.3.1 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的变形。
3.3.2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 3%。
4 筒体清洗和干燥
4.1 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
4.2 灭火器的零部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4.3 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再充装前应确保空灭火器筒体内干燥。
5 零部件更换
5.1 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更换,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5.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允许补漆,漆膜应光滑、平
整、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涂漆不应覆盖铭牌。
5.3 变形、变、老化或断裂的橡胶、塑料件必须更换。
5.4 用于贮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示值误差应符合 GB4351.1-2005 中 13.3 的要求,否则应更换压力指示器,更换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灭火器的类型、20℃时工作压力、红、绿、黄区标示范围相一致。
5.5 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5.6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5.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
5.8 灭火器的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5.9 水压试验不合格或永久性标志不符合 GB 4351.1-2005中 9.4 或GB 8109-2005中 9.2.5 要求的贮气瓶必须更换,并将不合格贮气瓶作报废处理。
5.10 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或贮气瓶的超压保护装置,其动作压力应符合GB4351.1-2005中10.4.7或 GB8109-2005中 10.4的要求。
5.11 水基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5.12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损坏的必须更换。
5.13 车用灭火器应按制造商的要求更换专用配件。 汽车年检灭火器
6 再充装
6.1 在进行再充装时,应按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操作。
6.2 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
6.3 再充装所更换的灭火剂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6.4 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 干粉和 BC 干粉充装设备应单独设置,充装场地应分隔独立。5 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6.6 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1211 灭火剂除外)。
6.7 洁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和剂量充装。
6.8 从 1211 灭火器中取出灭火剂时,应使用密闭的 1211 回收系统。取出的 1211 灭火剂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时,才可以循环使用。
6.9 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的充压须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的要求。充压时不得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并应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6.10 露点低于-55℃的工业用氮气、纯度 99.5%以上的二氧化碳以及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
方可用于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的驱动气体,驱动气体的种类应与灭火器铭牌或贮气瓶上标注的一致。
6.11 再充装后的灭火器必须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7 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7.1 维修单位应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7.2 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7.3 每具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都应贴有维修合格证,其内容、格式和尺寸应符合图 1的要求:
图1 注:维修合格证外围边框粗0.6mm,红,内框线粗0.2mm,黑;“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及单位名称字高5mm,其 余文字高4mm,文字为黑体黑。
7.4 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这些标识应自行破损。
7.5 贮气瓶维修后应有独立的维修标识(不允许打钢字),标明贮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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