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车辆安全配套设施技术规范
1 范围
文件规定了客运车辆安全配套设施的技术要求设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行政辖区内注册的城市公共汽车、巡游出租车、长途客车、旅游包车车辆上设置安全配套设施,有轨电车、网络预约出租车等其他类型客运车辆可参照本文件进行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351(所有部分) 手提式灭火器
GB/T 5845.2-2008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第2部分:一般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0001.3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3部分:客运货运符号
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T 26149  基于胎压监测模块的汽车轮胎气压监测系统
GB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 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 23255  汽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
SZDB/Z 30  公交智能调度系统车载调度终端
SZDB/Z 59  长途客车车载智能终端技术规范
SZDB/Z 60  客运包车车载智能终端技术规范
SZDB/Z 65  出租车车载智能终端技术规范
SZJG 31  公共汽车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SZJG 31中规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客运车辆 passenger vehicles
以载客为营运业务的车辆,包括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车、旅游包车、有轨电车等。 3.2
安全配套设施 safety supporting facilities
为满足安全运营需要而在客运车辆上配备的各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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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应急逃生锤 emergency hammer
安装在客运车辆上的辅助逃生工具,在发生紧急事故或灾害时,可以方便取出并砸碎玻璃窗门以便逃生。
3.4
专用破玻装置 special device for broken glass
安装在客运车辆上的辅助逃生装置,在发生紧急事故或灾害时,可以通过人工或自动方式开启控制开关,使锥头击碎车窗玻璃以便逃生。
3.5
储能式自动灭火器  energy storage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er
内部填充灭火剂,可重复使用,发生火情时可自动触发进行灭火的装置。
4 城市公共汽车配置要求
4.1 应急逃生锤
4.1.1 技术要求
应急逃生锤技术指标应符合本文件附录A的要求。
4.1.2 设置要求
放置要求应符合SZJG 31的规定,紧急情况下便于取用。不同车辆类型应按照表1规定设置应急逃生锤:
表1 城市公共汽车应急逃生锤设置要求
城市公共汽车类型 设置数量 设置位置
小型公共汽车 至少2个 应急窗临近的侧窗立柱上部或车辆中部两侧车窗旁各设置1个。
中、大型公共汽车 至少4个 车辆前部、后部两侧车窗旁设置各2个。
汽车年检灭火器特大型公共汽车(单层) 至少6个 车辆前部、中部、后部两侧车窗旁各设置2个。
特大型公共汽车(双层) 至少8个(每层至少4个)车辆每层前部、后部两侧车窗旁各设置2个。
4.2 专用破玻装置
4.2.1 技术要求
专用破玻装置技术指标应符合本文件附录B的要求。
4.2.2 设置要求
专用破玻装置外部应装有防止误操作的装置。不同车辆类型应按照表2规定设置专用破玻装置: 2
3 表2 城市公共汽车专用破玻装置设置要求 城市公共汽车类型
设置数量
设置位置 车辆两侧车窗玻璃上各设置1个,宜设置在车窗玻璃左上或右上方,
小型公共汽车 至少2个 锥头尖部距车窗两侧玻璃边缘10cm内,安装位置见图1黄区域。
车辆前部、后部两侧车窗玻璃上各设置2个,宜设置在车窗玻璃左
上或右上方,锥头尖部距车窗两侧玻璃边缘10cm内,安装位置见图
中、大型公共汽车 至少4个 1黄区域。
车辆前部、中部、后部两侧车窗玻璃上各设置2个,宜设置在车窗
玻璃左上或右上方,锥头尖部距车窗两侧玻璃边缘10cm内,安装位
特大型公共汽车(单层) 至少6个 置见图1黄区域。
车辆每层前部、后部两侧车窗玻璃上各设置2个,宜设置在车窗玻
璃左上或右上方,锥头尖部距车窗两侧玻璃边缘10cm内,安装位置
特大型公共汽车(双层) 至少8个(每层至少4个)见图1黄区域。
图1 专用破玻装置安装示意图
4.3 三角警告牌
4.3.1 技术要求
三角警告牌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GB 19151的规定。
4.3.2 设置要求
每辆公共汽车应至少配备一块三角警告牌,放置在工具箱等便于取用的位置。
4.4 安全标志
城市公共汽车上设置的安全标志分为以下类型,标志样式见本文件附录C:
——禁止标志;
∙∙∙禁止携带宠物(GB/T 10001.3-2011 (107));
禁止吸烟(GB 2894-2008(1-1));
禁止与驾驶员谈话(GB/T 5845.2-2008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