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库管理制度
1、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仓库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2、及时做好供货商的选择、评审工作。根据生产需要及时编制采购计划单,计划单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即按单快速采购。
3、材料及零配件进库前要验收,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库,不准使用。
4、材料入库后要立卡、入帐,做到帐、卡、实物三符合。
5、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6、保持仓库整洁,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锈、防腐、防失窃工作,做好仓库的消防工作。
7、库管员根据前台传来的备料单准备材料及零配件,修理工凭派工单领料,领料人签名,领用大总成件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领新料必须交旧料,严格执行领新交旧制度。
8、加强对旧件的管理工作,上交旧料贴好标签,出厂时交还车主(如需要)。
9、材料及零配件的领用应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严格执行价格制度,不得随便加价。
10、仓库每个月进行一次清仓盘点,消除差错,压缩库存。
二、配件采购维修制度
维修部门应建立健全配件采购登记制度,记录配件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产地等,并查验、保留产品合格证、购货发票等相关证明和原始凭证,严禁采购假冒伪劣配件和三无产品。
汽车配件价格查询第一条、配件检验
1、仓管部门应设置专职配件检验人员,负责机动车配件入库前的检验。
2、仓管部门采购的机动车配件应按照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分类入库存放。
3、经检验不合格的配件要做好标识,单独存放,及时处理。
第二条、配件使用
1、仓管部门应建立配件出、入库管理档案,并实行配件出库领用登记制度。
2、配件在使用、安装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使用的配件在规定的质保期内。禁止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3、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并做好登记。处理特殊配件如废电瓶、废机油等应符合环保要求。
4、托修方自带机动车配件(材料)维修车辆,承、托修双方应当面清点配件数量、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并经双方确认。
5、维修部门必须如实告知托修方在维修作业中更换配件等信息,并经托修方确认。
第三条、配件公示
1、维修部门应向托修方公示维修作业中更换的配件信息,公示的内容至少包括:配件名称、编号、产地(进口、国产)、制造厂、价格等项目。
2、维修部门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托修方选择。
3、维修部门应为托修方提供检索、查询机动车配件相关信息,为机动车用户辨别真假配件提供便利。
三、仓库管理流程及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的仓库管理规范化,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根据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
1、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
2、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
3 、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不出事故。
第二章仓库物资的入库
第一条、对于业务人员购入的货物,保管人员要认真验收物资的数量、名称是否与货单相符,对于实物与货单内容不符的,办理入库手续要如实反映。
第二条、对于货物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不相符现象,保管人员有权拒
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主管人员处理。
第三章仓库货物的出库
第一条、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主管人员。
第四章仓库货物的保管
第一条、仓库保管员要及时登记各类货物明细帐,做到日清月结,达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第二条、每月月底之前,保管人员要对当月各种货物予以汇总,并编制报表上报部门主管人员。
第三条、保管人员对库存货物要每月月末盘点对帐。发现盈余、短少、残损,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主管人员。
第四条、做好仓库与运输环节的衔接工作,在保证货物供应、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并对货物的利用、积压产品的处理提出建议。
第五条、根据各种货物的不同种类及其特性,结合仓库条件,保证仓库货物定置摆放,合理有序,保证货物的进出和盘存方便。
第六条、对于易燃、易爆、剧毒等货物,应指定专人管理,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七条、建立健全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
第八条、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证仓库和货物财产的安全。
第九条、库管人员每天上下班前要做到三“检查”,确保财产货物的完整。如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1、上班必须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品有无丢失。
2、下班检查是否锁门、拉闸、断电及不安全隐患。
3、检查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单独存储、妥善保管。
第十条、严格遵守仓库保管纪律、规定,仓库保管纪律内容规定:
1、严禁在仓库内吸烟。
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3、严禁涂改账目。
4、严禁在仓库堆放杂物、废品。
5、严禁在仓库内存放私人物品。
6、严禁在仓库内闲谈、谈笑、打闹。
7、严禁随意动用仓库消防器材。
8、严禁在仓库内乱接电源,临时电线,临时照明。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由行政部制定,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二条、本制度自2016年2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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