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2
解放汽车【案件字号】(2021)鲁03民终30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倪玲玲马清华孟庆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淄博宏瑞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杲红玲
【当事人】淄博宏瑞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杲红玲
【当事人-个人】杲红玲
【当事人-公司】淄博宏瑞解放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凯山东名震律师事务所;高伟山东汇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凯山东名震律师事务所高伟山东汇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凯高伟
【代理律所】山东名震律师事务所山东汇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淄博宏瑞解放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杲红玲
【本院观点】上诉人淄博宏瑞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博宏瑞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淄博宏瑞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上诉人淄博宏瑞解放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6:01:30
淄博宏瑞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杲红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民终306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宏瑞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张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荆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山东名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杲红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山东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淄博宏瑞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杲红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1)鲁0321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宏瑞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博宏瑞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淄博宏瑞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上诉人淄博宏瑞解放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倪玲玲
审判员 马清华
审判员 孟庆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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