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部分代替GB5768—1999
2009 05 25发布2009 07 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犌犅5768的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分为八个部分:
———第1部分 总则
———第2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
———第3部分 道路交通标线
———第4部分 作业区
———第5部分 速度管理
———第6部分 铁路平交口
———第7部分 自行车和行人控制
———第8部分 学校区域
本部分为GB5768的第3部分。
本部分代替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一般规定、相应部分及1999年的1号修改
单、2005年的2号修改单。本部分与GB5768—1999对应部分及修改单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线一般规定中突出标线作为信号传递手段的目的,突出标线的服务功能(见3.1)。
———增加橙虚、实线类型,增加蓝虚、实线类型(见3.6)。
———更改了部分标线的名称,使其含义更明确(见4.2、4.3、4.7、5.2、5.3)。
———增加潮汐车道线、导向车道线、可变导向车道线、减速丘标线、路面图形标记、多乘员车辆专用
车道线、公交专用车道线、车行道横向减速标线、车行道纵向减速标线、实体标记等标线形式
(见4.4、4.8、4.14、4.17、5.11、6.5、6.7)。
———调整部分标线的设置参数及形式,如增加车行道边缘线的种类和应用规定、取消左弯待转区路
面文字,代之以左转弯箭头、取消原人行横道简化设置方案,调整人行横道路面预告标识尺寸、
原高速公路车距确认线改为车距确认线,取消原标线形式,设计了新的车距确认线形式、增加
蓝和黄停车位标线形式,明确不同颜停车位标线的含义,增加特定应用对象和范围的停
车位标线形式、原港湾式停靠站标线名称改为停靠站标线,增加专用停靠站和路边式停靠站标
线设置规定、取消原合流箭头形式,设计了新的合流导向箭头图案,增加了城市道路专用的
4.5m导向箭头体系、增加路面文字标记尺寸的详细规定、删除原超车道路面文字标记、调整
停止线与人行横道线间的距离规定、增加圆形中心圈最小直径限制和菱形中心圈对角线最小
长度限制、增加简化网状线最大尺寸限制、设计了新的禁止掉头(转弯)标线形式、增加接近障
碍物标线设置参数规定等(见4.5、4.6、4.9、4.10、4.12、4.13、4.15、4.16、5.5、5.9、5.10、
5.12、6.3)。
———增加标线设置示例。
———增加附录B(资料性附录)“交叉路口标线设置”。
本部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凡新设(改设)的交通标线应按新的规定实施,已按GB5768—1999设置的
交通标线应在其使用期限内逐步更换。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3)归口。
禁止驶入标志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侯德藻、何勇、唐  、王超、姜明、韩文元、高海龙、张帆、黄凯、刘洪启。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5768—1986、GB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1 范围
GB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线的分类、颜、形状、字符、图形、尺寸等一般要求,以及设
计、设置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镇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
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的交通标线的制作和设置。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
交通标线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5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
于本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