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节养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安全组织机构
第一条参加高速公路养护项目的养护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简称参建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须由项目负责人担任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
第二条参建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安全职责明确。
第三条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杜绝”三违”现象。
第四条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第五条参建单位应建立保卫组织机构,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治安工作,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二施工安全管理
第六条公司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和养护施工单位应当相互配合,确保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和养护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分工负责。
第八条养护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编制施工安全紧急处理预案,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第九条养护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十条养护施工单位应建立防火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工作,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养护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严格按规定设置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保障交通控制区的车辆安全顺利通过。
(一)警告区警告区长度不得少于16M,警告区内每隔一定距离应设置相关标志。第一警告标志到下一个标志间距不得超过3M,其余标志的间距在1M—3M之间,警告区内设置前方施工标志、限制速度标志、禁止超车标志、前方车道变窄标志、禁止通行标志等;封闭路段时,还应设置双向通行标志、禁止停车标志。
(二)过渡区警告区的最后一个标志离上游过渡区的第一个标志间距不少于150M。车辆行驶至上游过渡区时,车速应小于40KM/h。该区长度为65-1M。该区前应设置禁止驶入标志、导向标志。下游过渡区的长度应大于30M。
(三)缓冲区缓冲区的长度应为80M,其与上游过渡区之间应设置路障、路栏。
(四)作业区作业区长度视情而定,车道与作业区之间必须设置隔离装置,并提供施工车辆安全进出。
(五)终止区终止区的长度不应小于30M,在终止区的末端,应设置解除所设限制标志。
第十二条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事故,要进行全面分析,制定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三施工安全教育及培训
第十三条养护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与培训工作;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必须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养护单位安全教育及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
有效果,尤其对新上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改变工种人员、采用新
技术的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安全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养护单位每月要进行安全自检、自查,做好各种安全记录,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形成安全报告,上报公司养护部。
第十七条公司在养护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定期
检查,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总体部署、安排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公司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公司对各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将安全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各养护单位(项目部)业绩的重要指标,上报公司。
第二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高效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能力和水平,不断完善应急救援系统,有效预防、及时处理和解决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的突发事件,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突发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突发性的危及公路安全和公路保护工作秩序的事件。公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处置、分级负责”和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禁止驶入标志第三条公司养护部依据公司规定,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置预案上报公司安质部,并审查养护单位应急预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并定期对养护单位应急处置预案人员进行先关知识的培训、教育。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护施工单位应及时通过养护部向公司报送信息:
(一)由于公路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计划性事件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公共事件引起的;
(二)高速公路预计超过6小时中断或阻塞的;
(三)虽未引起长时间交通中断或阻塞,但出现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公路交通事件;
第五条信息报送方式和内容应按照交通部《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和公司有关信息报送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六条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养护部应当向公司作出书面专题工作报告。
第七条突发事件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含路线名称、编号、发生时间、阻断位置、行政区域、管养单位等);
(二)事件原因、简要经过和影响路段及现场情况初步分析;
(三)公路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初步估计;
(四)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抢通方案、疏散或绕行方案等交通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及效果等等;
(五)公司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等;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发生突发事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公司养护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上报公司,同时通知养护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二)养护部须组织养护单位配合公司采取处置措施;
(三)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立即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四)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重点路段、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如: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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