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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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市南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吴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静,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汉兰达汽车图片
委托代理人:王世勋,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王倩倩,*,194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买峥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维苑,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浩洋正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左安门关厢东里22号。
法定代表人:赵晨光,执行董事。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王倩倩与北京浩洋正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浩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案外人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外人的异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广汽公司称,法院在执行王倩倩与北京浩洋公司纠纷过程中将其暂存在北京浩洋公司进行展示的车架号为×××的汉兰达汽车及车架号为×××的赛那汽车两台号试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进行了查封。但第一,涉案车辆系其生产并享有完整所有权的暂存在被执行人北京浩洋公司处进行展示的车辆,系其所有的合法财产。其作为生产制造商自生产完毕之日即取得了涉案车辆的完整所有权,涉案车辆作为其向全国销售店免费提供的用于预售期巡展及订单接收的展车,只能在北京浩洋公司处进行静态展示,并不因此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第二,涉案车辆作为号试车既未经过出厂检验,没有合格证,与商品车在工业水平、
细节处理、部分配置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能作为商品车上市流通交易,也无法通过拍卖、变卖程序变现,从而不具有可执行性,无法达到清偿申请执行人债务的目的。综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查控措施。
为支持其主张,广汽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涉案车辆的吊上总装信息;2、涉案车辆的号口生产数据查询信息;3、涉案车辆的出货品质确认会信息;4、涉案车辆在“广汽丰田非销售车辆管理系统”的登记情况;5、涉案车辆的合格证查询情况;6、涉案车辆在“广汽丰田汽车销售系统”的销售查询情况;7、车辆移交登记表;8、广汽丰田2021年5月12日内部邮件及附件“品管交接车辆(6台)”;9、广汽丰田825B号试车巡展运输方案及760B号试车巡展运输方案;10、涉案车辆的出门登记表;11、汉兰达双擎号试车特别运输批次确认表;12、825B第五批号试车运输安排及760B号试车运输安排;13、北京嘉程添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安通联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接车证明;14、北京路丰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运输证明;15、汉兰达《号试车存放证明》;16、广汽丰田《关于开展号试车交接点检工作的通知》。
申请执行人王倩倩称,《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涉案车辆系执行法官在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查封的,应当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案外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只能证明涉案车辆由广汽公司生产。综上,其不同意案外人的异议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查查明,***********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北京浩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倩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于2022年7月7日持搜查令,前往被执行人北京浩洋公司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左安门关厢东里×号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搜查,现场扣押了包括涉案车辆在内的汽车,并依法制作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上述事实有***********执行案卷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异议的成立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为前提。本案中,案外人广汽公司对涉案车辆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是争议焦点。根据广汽公司提交的涉案车辆在“广汽丰田非销
售车辆管理系统”的登记情况、涉案车辆的出门登记表、运输安排及北京嘉程添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安通联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接车证明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涉案车辆确系广汽公司提供给全国销售店展览使用的号试车,故对广汽公司要求排除执行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车架号为×××的汉兰达汽车及车架号为×××的赛那汽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胡建光
审 判 员 岳秀玲
审 判 员 宋 青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史 锐
书 记 员 姜 淼
书 记 员 刘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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