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侵权辩论状范文
商标时一个企业品牌了标志,是受法律保护的!假设发现自己的商标权被进犯,可以书写辩论状,要求假冒商标失效!以下是关于商标侵权辩论状范文,请参考!
德国BMW公司(下称投诉人)投诉北京宝马汽车效劳(下称被投诉人)商标侵权一案,现被投诉人再次辩论如下:
一、认定效劳商标侵权的标准应高于认定商品商标侵权的标准。
基于以上特点效劳与商品相比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比较小。
因此,在认定效劳商标侵权时应适用从严的原那么,即进步认定侵权的标准。
本案属效劳商标侵权问题,是否构成侵权应慎重考虑。
二、认定效劳商标侵权应以是否产生混淆为根据。
三、被投诉人在公章上使用“BMW”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首先,承受“宝马”车维修效劳的相关公众是非常特殊的。
1.人数非常少;
2.层次非常高;
3.认知才能强。
这一相关公众,对维修效劳产生混淆的可能性非常小。
我们应该确信宝马车的车主不可能傻到见了章上有“BMW”,就去修宝马。
总之,被投诉人的行为不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因此,不应认定被投诉人侵权。
四、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存在在先权,应予维护。
北京宝马汽车效劳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时间为1992年5月29日。
也就是说1992年5月29日被投诉人就拥有了《民法通那么》等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企业名称权。
而投诉人1995年9月28日迟于被投诉人3年零4个月之后才在“汽车维修”效劳上获得“宝马”商标专用权,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投诉人有权根据在先的企业名称权撤销申请人的“宝马”商标。
五、投诉人在“巴依尔”改为宝马前对“宝马”没有任何权利。
德国BMW公司消费、销售的车最初在中国的名称叫“巴依尔”,正是因为被投诉人成为投诉人的授权维修商后,在被投诉人的建议下“巴依尔”才改为“宝马”。
之后,德国BMW公司才“宝马”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XX(以下简称被辩论人)对辩论人XXX电子技术在第9类申请的初审公告号为XXXX的“XXX”商标(公告复印件见附件一)所提异议理由不符合事实,辩论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如下:
一、辩论人“XXX电子技术”情况简介。
辩论人“XXX电子技术”(营业执照见附件二)创立于1992年,资本1008万,现有员工400余人,公司总部位于XXXXXX,办公面积8000余平米。
公司销售、效劳网络普及全国,设有七大区域中心:郑州、北京、上海、武汉、广州、西安、成都;23个省级办事处:长沙、南昌、南宁、石家庄、太原、杭州、宁波、济南、合肥、天津、重
庆、昆明、湛江、福州、泉州、厦门......公司以强大的技术实力、稳定可靠的产品以及完善的效劳为广阔消费者所熟知,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辩论人XXX公司是我国国内最早从事智能卡应用系统研发、集成的企业之一,专业从事非接触式智能卡应用系统软、硬件研发消费及系统集成。
目前系统产品涵盖智能卡应用技术、软件开发、32位/8位嵌入式产品开发、大型数据库系统、网络集成等众多技术领域,产品范围涵盖数字化校园、校园及企事业一卡通、社区一卡通、城市一卡通及金融智能卡应用系统等。
公司所有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认证企业、“省五大软件企业”,主要产品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和国家版权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全部产品通过国家3C认证、全国工业产品容许证,多项产品获得国家专利。
目前正在导入CMMI管理系统。
公司从成立之初,始终依靠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推动产业开展;坚持“进步含量,拓宽应用”的技术开展道路;不断进步核心技术,保持国内先进程度,同时将已实现的技术尽可能多的应用到社会各个领域,促进产品规模化、标准化。
(“XXX”产品和公司所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复印件见附件三)
二、“XXX”商标的使用情况
辩论人XXX电子技术非常重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对自己喜欢和满意的品牌总是积极地进展商标保护。
目前以公司名义申请了8个商标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3个专利使用证书(有关复印件见附件四)。
2000年后,因公司改制,公司名称变更为“XXX电子技术”,开始使用“XXX”商标,xx年改制完毕后,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损害,并在同年9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目前正在审查当中。
辩论人“XXX”商标开展历程:
1992年11月,由郑州大学计算机学院组建的高科技公司XX电子成立
1995年8月,XX售饭系统开始试用
1999年8月,集美大学校园一卡通工程建成,是国内第一家可以真正实现脱机消费的Mifare-1卡系统
2000年4月,公司改制,XXX正式成立,于国家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xx年1月,主要产品获得了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xx年5月,获得河南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企业认证证书
xx年12月,获得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xx年1月,射频卡计费终端获得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国家强迫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
xx年7月,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体系符合ISO9001:2000标准
宝马标志xx年9月,与清华软件学院合作建成国内第一家三层一卡通系统“河南工业大学数字化校园一卡通工程”
xx年11月,IC卡读写器获得了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消费容许证
三、辩论理由:
摘自: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下达的异议理由书{被异议商标:XXX(初步审定号:XXXX)与被辩论人所拥有的第XXXX号商标,在同一类别,商品近似,其汉字部分完全一样。
为此恳求驳回。
辩论人辩论理由如下
1、辩论人已经初审公告的9类XXXXX“XXX”商标是辩论人独创的。
其设计背景,设计创意与被辩论人毫不相干。
辩论人“XXX电子技术”自2000年以来就开始使用“XXX”商标,至今已经9年。
这个商标是辩论人独创的,和被辩论人没有任何关系,被辩论人提出的商标名字一样的言论辩论人不敢与之苟同。
试问,从1992年成立的公司,经过十几年的风风雨雨,专著于产品的研发、更新,为国家税收做奉献的知名企业,辛辛苦苦才创下的牌子,如今竟然有人提出异议,任何人都不能理解被辩论人的这些行为,况且从商标设计理念、创意及背景来讲都不一样,其被辩论人存心何在?
2、被辩论人没有任何证据其早在辩论人申请“XXX”商标之前就已经使用该商标,更没有证据证明经过他的宣传使用使“XXX”商标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
被辩论人称其于xx年4月,在整个异议材料中,被辩论人未能提供任何可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