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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机密
汽车产品禁用物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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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5发布
2015-02-15发布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部 发布
前言
标准旨在限制和规范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产品在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中对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的使用。对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要求在本标准中不作规定。
考虑到公司实施本标准的技术能力和可行性,同时考虑了国内相关机构依据本标准对汽车产品进行监督和检验的能力。标准中技术条款和要求与国家通行的技术法规尽量保持一致。同时,在确定标准中的技术要求、技术指标和豁免期限时,充分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及汽车产业的生产水平、技术能力和产品现状。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部将根据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状况、汽车产品的技术进步、国家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的要求,适时对清单中的禁用物质的范围、含量要求、豁免范围和期限作出相应修改和调整。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删除了“2000/53/EC 《End-of-Life Vehicles》”标准的引用;
2、增加了国标GB/T 30512-2014及相关测试方法的引用;
3、将六种禁用物质含量限值的要求调整为国标GB/T 30512-2014的要求;
4、删除了禁用物质的检测规则,在样件送件要求中体现;
5、相关豁免清单及期限更新参考国标GB/T 30512-2014的要求;
6、实施时间及过渡期要求更新为参考国标GB/T 30512-2014的要求。
本标准由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部负责修订。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赵辉卓、张梓蔚。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CAF01 0300 B-68A-2010。
汽车产品禁用物质的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整车及其零部件产品中禁止使用的物质。
本标准适用于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自主车型及其零部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0512—2014  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QC/T 941—2013    汽车材料中汞的检测方法
QC/T 942—2013    汽车材料中六价铬的检测方法
QC/T 943—2013    汽车材料中铅、镉的检测方法
QC/T 944—2013    汽车材料中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联苯醚(PBDEs)的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禁用物质
对人体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和环境具有危害或潜在危险,在汽车产品中要求禁止使用的物质。
3.2 均质材料
零件或组件用机械方法(如拧开、切割、碾压、刮削、研磨等)无法被进一步拆分且各部分组成为相同的材料。
4 禁用物质的范围
4.1 禁用物质的范围
本标准中要求禁止使用的物质特指以下六种物质:
1. 铅或其化合物;
2. 汞或其化合物;
3. 镉或其化合物;
4. 六价铬;
5. 多溴联苯(PBBs);
6. 多溴联苯醚(PBDEs)。
4.2 禁用物质的含量限值
除附录A中规定的在一定期限内豁免的汽车零部件和材料外,汽车及其零部件产品中每一均质材料符合表1禁用物质限值要求。
表1 禁用物质限值
物质种类 限值(质量百分数)
铅(Pb) ≤0.1%
汞(Hg) ≤0.1%
镉(Cd) ≤0.01%
六价铬(Cr6+)非金属 ≤0.1%
六价铬(Cr6+)金属 未检出
多溴联苯(PBBs) ≤0.1%
多溴联苯醚(PBDEs) ≤0.1%
未检出:100ml萃取液中浓度≤0.01mg/kg
4.3 对禁用物质的豁免要求
4.3.1 豁免要求
根据中国当前汽车产品技术及使用材料的现状,附录A中规定了对禁用物质豁免的要求。
附录A中规定的汽车零部件和材料、范围及豁免期限,将根据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豁免期限到期后,对汽车产品及零部件的再使用、再制造产品仍然给予豁免。
4.3.2 其他豁免条件
对于标准附录A中没有列出的汽车零部件或材料,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中的一种,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商可提供出产品对禁用物质的豁免申请:
1. 产品中的禁用物质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尚不能由其他物质或材料所代替;
2. 禁用物质被禁用后将降低产品的安全性能;
3. 禁用物质被禁用后将影响产品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4. 禁用物质被禁用后将显著缩短产品的使用寿命;
5. 禁用物质被禁用后将使产品的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显著增加。
5  禁用物质的管理办法
5.1 产品研发阶段要求
产品研发阶段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部应向供应商提出禁用物质要求,并以正式文件(如技术描述、图纸、招标文件等)形式输出给供应商,由供应商按本标准要求限制零部件产品中禁用物质的含量。
5.2 产品认可阶段要求汽车平衡块
供应商提交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认可的自检报告中应包含零部件均质材料中禁用物质含量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构应获得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认可),并对报告中数据信息的可靠性负责。
5.3 产品生产阶段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本标准要求严格控制零部件产品中禁用物质的含量,并保证零部件产品的生产一致性。
零部件生产工艺、原材料及原材料制造工艺发生变更,供应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一汽轿车股份有
限公司,并对零部件产品中禁用物质的含量进行重新检测,检测合格并通过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后方可正式变更并供货。
6. 标准实施过渡期要求
标准实施过渡期要求参考GB/T 30512-2014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禁用物质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