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2545.1-2001(2001-07-03发布,2002-03-01实施)
    本标准参照采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84(1990)《关于就测量燃料消耗量批准的装备有内燃机车辆的统一规定》中的附录4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本标准是对GB/T 12545-1990《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中轿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的修订,编写符合GB/T 1.1-1993的规定。
    以下标准与本标准一起构成燃料消耗量的系列标准:
    GB/T l2545.2-2001  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GB/T 12545-1990的主要差异有:
    ①本标准适用范围与ECER84相同。
    ②本标准规定十五工况循环试验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代替GB/T 12545-1990中轿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部分。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为标准的附录,附录D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惠、颜详。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77年,1990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12545.1-2001
Passenger car-FueI consumption test method  代替GB/T 12545-1990(轿车部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车的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M1类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2t的N1类车辆。
2  试验项目
2.1  模拟城市工况循环燃料消耗量试验。
2.2  90 km/h等速行驶燃料消耗段试验。
2.3  12Okm/h等速行驶燃料消耗量试验。
3  试验条件
3.1  试验车辆的一般条件
3.1.1  试验车辆在试验前应进行磨合,至少应行驶3000km。
3.1.2  应根据制造厂规定调整发动机和车辆操纵件。特别应调整怠速装置(调整转速和排气中CO含量)、起动装置和排气净化系统。
3.1.3  为避免因偶然进气而影响混合气的形成,应检查试验车辆进气系统的密封性。
3.1.4  试验车辆的性能应符合制造厂规定,应能正常行驶,并顺利地冷、热起动。
3.1.5  试验前,试验车辆应放在环境温度为20~30℃的环境下,至少保持6h,直至发动机机油温度和冷却液温度达到该环境温度的±2℃为止。车辆应在常温下运行之后的30h之内进行试验。
3.1.6  试验车辆必须清洁,车窗和通风口应关闭;只能使用车辆行驶必需的设备。如果有手控进气预热装置,应处于制造厂根据进行试验时的环境温度规定的位置。
3.1.7  如果试验车辆的冷却风扇为温控型,应使其保证正常的工作状态。乘客舱的应关闭空调系统,但其压缩机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1.8  试验车辆如果装有增压器,试验时增压器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1.9  如果四轮驱动的试验车辆,只使用同轴两轮驱动进行试验,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
3.2  润滑油
    试验车辆应使用制造厂规定的润滑油,并在试验报告中注明。
3.3  轮胎
    轮胎应选用制造厂作为原配件所要求的类型,并按制造厂推荐的轮胎最大试验负荷和最高试验速度对应的轮胎充气压力进行充气。轮胎可以与车辆同时磨合或者花纹深度应在初始花纹深度的50%~90%之间。
3.4  试验燃料
    试验燃料应符合车辆制造厂规定。
3.5  燃料消耗量的测量条件
3.5.1  距离的测量准确度应为0.3%,时间的测量准确度应为0.2s。燃料消耗量、行驶距离和时间的测量装置应同步起动。
3.5.2  燃料通过一个精度为±2%的能测量质量的装置供给发动机,该装置使车辆上的燃料记录装置进口处的燃料压力和温度的改变分别不得超过10%和±5℃。如果选用容积法测量时,应记录测量点的燃油温度。
3.5.3  也可以设置一套阀门系统以保证燃油从正常的供油管路迅速流入测量管路。改变燃油方向的操作时间不得超过0.2s。
3.6  标准条件
    大气压力:H0=100kPa
    温    度:T0=293K(20℃)
3.6.1  空气密度
    a)空气密度的计算公式:
    b)按上式计算的试验时的空气密度与标准条件下的空气密度之差不得大于7.5%。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3.6.2  环境条件
    a)环境温度应在5℃(278K)和35℃(308K)之间,大气压力应在91kPa和104kPa之间。相对湿度应小于95%;
    b)如果制造厂允许,可在最低到1℃的环境温度下进行试验,此时,应采用5.2.8.1规定的5℃的温度校正系数、。
3.7  燃料消耗量的计算
3.7.1  采用重量法确定燃料消耗量C
3.7.2  采用容积法确定燃料消耗量C
4  模拟域市工况循环燃料消耗量试验
4.1  试验应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要求在底盘测功机(以下简称测功机)上进行,试验运转循环见图1、表1、表2和表3。
4.2  车辆试验质量
4.2.1  M1类车辆的试验质量为整车整备质量加上 l00 kg。
4.2.2  N1类车辆试验质量为整车整备质量加上180 kg;当车辆的50%装载质量大于180 kg时,则试验质量为整车整备质量加上50%的装载质量(包括测量仪器和人员的质量)。
4.2.3  N1类车辆的载荷分布应符合5.1.2.4的规定。
4.3  按表2规定的车辆试验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Ⅰ)调整测功机。
    如果推荐的当量惯量(Ⅰ)无法在所使用的测功机上得到,则应采用大于基准质量的最接近等效当量惯量试验质量。
    应设定测功机的载荷,并按照4.2条规定的车辆试验质量来确定有效道路总行驶阻力。
4.4  燃料消耗量的测量
4.4.1  燃料消耗量值由两个连续的模拟城市工况循环所消耗的燃料量来决定。
4.4.2  进行循环之前,应使发动机在规定条件下进行足够次数(至少进行五次循环)的模拟城市工况循环试验,直到温度稳定,特别应使机油温度稳定。发动机温度应保持在制造厂规定的正常工作范围内。如有必要,可采用附加冷却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