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可直接继承原车主保险权益
⽬前,不少车主购买⼆⼿车后,没有及时将原来的车险过户到⾃⼰的名下后,保险公司往往以被保险⼈不是新车主为由,拒绝理赔。按照新法,10⽉1⽇后,车主购得⼆⼿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续。
案例:
2007年3⽉,杨先⽣为⾃⼰的别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共交保费4451.45元,保险期限⾃2007年3⽉28⽇⾄2008年3⽉27⽇⽌。
2007年11⽉,杨先⽣将该车转让给了李先⽣。但李先⽣并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过户。⼀周后,张某向李先⽣借车⽤,车⼦在路上发⽣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报案后,保险公司⽴即派员赶到现场勘察,并作出了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确定维修费共计2.3万余元。不过,保险公司以李先⽣未及时办理保险过户、属除外责任为由,向李先⽣发出拒赔通知书。
新法解读:
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直接承继被保险⼈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您在购得⼆⼿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续,从⽽避免类似李先⽣因未及
时过户造成⽆法索赔的问题。
汽车点评点评:
随着⼆⼿汽车交易⽇益频繁,在保险理赔中因买卖双⽅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续⽽造成⽆法索赔的情况时有发⽣,成为客户反映强烈的理赔难题。以“保护被保险⼈利益”为出发点的此次保险法修订,针对这⼀问题出台了新规,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因保险标的转让⽽引发的理赔纠纷。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在此条款中还有如下规定,即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应及时通知保险⼈办理过户变更⼿续,保险公司可依据危险程度增加情况增收保费或解除合同,否则,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发⽣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责任。什么是危险程度增加呢打个⽐⽅来说,⼀辆车原本是私家车,经转让后被⽤作营运车,这就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种情况。这类车主应当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续。
问:张先⽣的私家车卖给周先⽣后,周先⽣将车辆⽤途改为营运车。像这种情况,⼀旦出险,车⼦原来的⽼保险如何理赔。
答:由于周先⽣将车辆⽤途从私家车改为营运车,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般来说,保险公司会视具体情况拒赔或部分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