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出租车确权案例,整理如下(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案情:
2007 年 3 月 12 日 ,方某与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方某自购的捷达车加入出租公司经营,并以该公司的名义由该公司负责办理车辆营运手续,公司对方某进行车辆及营运管理和服务。服务合同期限自 2007 年 3 月 12 日 至 2008 年 8 月 9日 。出租汽车的产权、经营权归方某所有,期满后,按政府当时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合同有效期满后,方某转让车辆产权和经营权时,应向该出租公司书面申请,协商一致后出租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合同签订后,方某向某出租公司按时缴纳代收的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收入所得税,养路费等税费,以及该公司收取的月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2007 年 8 月,原告方某以该出租公司欺诈、胁迫、无缔约主体资格和道路运输许可经营资格,损害国家利益为由,请求确认管理服务合同无效。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裁定认为,方某与出租汽车公司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地位平等,缔约自由,意思自治,
签约与否均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道路运输许可经营资格合同签订进入履行阶段。方某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317 元,由方某承担。
宣判后,方某不服,上诉至中院。方某在上诉状中提出,主张通过强迫上诉人签订合同,将上诉人出资购买的车辆强迫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财产,强迫上诉人接受被上诉人的管理和服务,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经营权和收益权。对此,上诉人除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外,还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协助将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变更为上诉人名下,被上诉人返还所得的利益,并承担诉讼费用。某出租公司答辩称:合同是在双方平等协商,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内容合法有效。被告运营、工商和税务登记等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被告一直代收代付原告的保险费和税费。被上诉人经营出租业务,完全符合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规,及双方签订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合同。双方签订的客运出租车经营服务合同已经逾期终止,上诉人无权以被上诉人的名义,将该车挂靠。
二审判决:汽车点评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双方签订的《客运出租车经营服务合同》系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的民事合同,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双方签订合同时被上诉人存在胁迫之行为,一审认定本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同时,该合同所约定的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诉人所主张的本案合同无效的理由并不成立。据此,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合同一旦依法签订必须履行。这是一起出租车个体户与出租汽车公司,就出租车经营权与服务合同等内容发生的纠纷案例。也可以说,是我市出租车行业的个案典型,判决结果对整个行业有重要影响。经过法院二审裁决,终审判决该个体户败诉,案件受理费与上诉费均由败诉方承担。该案提示人们,合同一旦依法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在依法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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