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没到,以下是2010年的一则案例。
案例:汽车被追尾后车辆贬值法院判肇事方赔偿贬值费
  2010年1月7日,罗女士驾车与杨女士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接着,杨女士的车辆又追撞了前面同车道第三人车的尾部,造成杨女士车的车尾和车头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女士对自己受损的车辆进行修复,花费了8863元。2月20日杨女士又支付2000元评估费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自己的车辆贬值情况进行评估,结果认定其车贬值价格为8600元,该资产评估公司出具了评估鉴定结论和鉴定费票据。另外,杨女士在修车期间还花费了2000元的租车费。为此,杨女士将罗女士及其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汽车维修费、汽车贬值损额、评估费、租车费,共计21463元。
  庭审中,当事双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汽车贬值损额、评估费、租车费是否应该赔付。对于杨女士主张的汽车贬值损额、评估费、租车费,罗女士声称,这些费用无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也认为,汽车贬值损失、评估费以及租车费不在保险范围内,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女士主张的车辆贬值费及评估费,有评估鉴定结论和鉴定费票据的证据证明,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其主张的租车费,因请求被告予以赔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由于罗女士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杨女士汽车修理费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罗女士支付杨女士汽车贬值费、评估费共计10600元,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杨女士汽车修理费8863元。
律师点评:
   车辆因事故造成的价值贬损,也属于实际损失,理应得到赔偿,而这一点,在以前往往被人忽视。当然,鉴于这种损失不确定性较强,如何合理、准确地认定评估应该是值得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相关法理论证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之赔偿
目前,在交通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价值不菲的中、高级轿车车主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件受到了各方的关注和讨论。鉴于司法界对是否支持赔偿权利人请求的车辆贬
值损失意见不一。
我国司法界目前对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认识及处理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交通事故后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车辆贬值损失费,司法界对此认识和处理不一。从我国已产生的此类纠纷的处理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认为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后,车辆经修理又'恢复原状”可继续使用,法院在支持了修理费后,则不存在贬值损失,故不应支持该请求。 2 、是否支持赔偿权利人的贬值损失赔偿请求,应根据事故后车辆是否出卖区别对待。车辆贬值损失属于交易贬值损失,在车辆没有交易的前提下主张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3、无论交通事故后赔偿权利人是否继续使用车辆,车辆虽经完整修复,但也不能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车辆价值必然降低,则在支持车主修理费的同时法院应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请求。 争鸣争论的焦点在于:车辆经修理后是否还存在贬值,若存在贬值是否应支持其请求。 
对于车辆是否贬值的认定 例如在一起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件中,被告为了反驳原告的诉
讼请求,声称车辆经过修理,更换了大量零部件,车辆不仅不会贬值,而是增值了,故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该诉讼请求。这种说法有无道理呢?车辆是一种具备动力装置的机械构造物,又是一种技术含量很高的商品,作为供人们使用的高速运转的交通运输工具,其价值量的变化受以下因素影响:
1、车辆的实体性贬值,也叫有形损耗,即车辆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
2、车辆的功能性贬值即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车辆贬值,即无形损耗;3、车辆的经济性贬值,即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即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通货膨胀、环境保护等变化所造成的车辆贬值。
根据上述因素可认定,遭遇交通事故后,事故车辆即便经过修复可继续使用,也必然影响车辆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因为有些修复并不能使车辆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如车辆大梁被撞击,其耐用性、安全驾驶性都可能会降低,甚至车辆会有功能性损耗,而人们对事故车辆价值的心理评价也会比无事故车辆的评价低,这些都会严重影响车辆价值。
有观点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的一些较轻微的损伤,车辆修复后,不会有太大的贬值,法院不应支持该索赔。有人认为,对于轻微的损伤,车辆即便完全修复或更换新的零部件,也会有一些性能下降和隐蔽性损害。比如车辆的铁皮在交通事故中被撞凹,车子喷过漆,外观上车辆基本修复了,但经敲打铁皮的耐用性降低,时间长了较没遭遇事故损伤的车辆更容易坏掉。车辆的这种轻微损伤,即便经过修复,在车辆的二手交易中对车辆的价值也会产生较大影响。所以不论交通事故大小,车辆因事故遭到损伤,即便经过修复或更换零部件能继续使用,也会存在操控性下滑,安全性、稳定性降低、使用寿命缩短,人们心理价值评价降低等问题,贬值都是客观存在的。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受损贬值,其价值变化受多种因素影响,在审理此类纠纷时, 法官不宜行使自由裁量权酌情支持赔偿权利人的请求,而应根据相关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来科学确定贬值数额。
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
汽车点评(一)车辆贬值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直接财产损失是因交通事故而损坏的车辆、物品等丧失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而造成的损失。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应按照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
即损失了多少就赔偿多少。间接财产损失是因交通事故而损失的可期待利益,不是现有财产的减少或者毁损,而是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利益就会获得。对间接财产损失,需受损方举证证明其可期待利益确实遭受了损失,而对于造成的间接损失超出合理预期的部分,一般不予赔偿。
    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辆贬值损失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司法实践中对该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是间接财产损失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经修复可继续使用不必然产生贬值损失,若车主将受损车辆出卖,贬值损失才能体现,故认为此损失属于交易贬值损失,是间接财产损失,受损车主只能在事故车辆发生二手交易后才能提出贬值损失赔偿,否则没有事实依据。目前司法解释对车辆停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车辆贬值损失不同于车辆停运损失,后者才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一种可期待利益损失,而前者是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后,车辆能够修复的部件可以修复,不能修复的可以更换,但由于受客观条件和维修工艺、维修水平的影响,事故车辆在修复后,整体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事故前的状态,车辆往往出现故障率升高、密封不好、噪音增大等问题,车辆的整体性能下降,对经济性、舒适性、美观性、动力性、安全性以及耐用程度等均产生一定的影响,到
机动车交易市场上进行二手交易时,其价格较损害前为低是不争的事实,这严重影响了车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车辆价值减损的直接原因是发生交通事故,不是自然的使用和磨损所致,也不是交易贬值损失,而是发生交通事故时就客观存在的事实,该贬值损失是车辆现有实际价值的减少,不因事故后是否出卖而改变,故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支持车辆贬值损失是有事实依据的。若认为只有在交通事故后出卖车辆才产生贬值损失,不出卖则不存在贬值损失,这不利于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交通事故后继续将车辆留有自用的赔偿权利人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