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宜宾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6.26
宜宾建国汽车∙【字 号】宜府办函〔2018〕88号
【施行日期】2018.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宜宾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宜府办函〔2018〕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依据《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地方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中车改办〔2016〕12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15〕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29号)、《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委办〔2016〕2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市属国有企业不断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同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积极探索符合企业特点的公务出行保障方式,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目前仍然存在部分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运行成本偏高、公务出行社会化和市场化水平较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管理。
  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的重要内容,是企业节约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的重要环节。各市属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二、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级党政机关等机构所属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本意见适用的人员和岗位为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指上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创新。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现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从严配备并集中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坚持厉行节约。以市属国有企业整体的公务交通成本节支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提,合理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并严格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履职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坚持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正确处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
 
三、扎实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三)分类分级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1.市委及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保障其公务出行。其中:集团本部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其他企业负责人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保障履职需要。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要严格执行宜委办〔2016〕2号文件的规定,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目前我市国有企业大部分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已实行车改的企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按最高不超过2000元/月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性。今后随着经济水平提升和企业发展实际,企业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报市国资委审核后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2800元/月或者在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企业不得同时为企业负责人既提供公务用车又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2.其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配备公务用车,其公务出行应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进行改革,其履职所需公务出行费用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对纳入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范围的企业负责人,应综合考虑企业规模大小、经济效益等情况,在公务交通费用总体节支的前提下,可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保障其履职所需公务出行费用。
  (四)合理控制市属国有企业车辆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为保障企业正常开展业务,结合企业机要通信、应急、商务接待、执纪、安全生产等实际需要,严格控制企业其他公务用车保留数量。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车辆。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保留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经营和业务保障专用车辆(包括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车辆、搭载专业器械的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的车辆等)。
  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为市属国有企业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市属国有企业要从严控制子企业其他公务用车的数量和配备标准。
  (五)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实行企业公务用车(含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下同)集中统一管理。市属国有企业应对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国产(宜宾)新能源汽车或燃油汽车。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不得向子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维护等费用,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公车私用。
  合理控制其他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和数量。新购置的轿车型车辆配置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新购置的商务型车辆
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轿车型、商务型、越野型其他公务用车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集团本部原则上不超过2辆。
  严格规范企业租赁公务用车管理。通过租赁公务用车保障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和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要严格按照宜委办〔2016〕2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控制租赁公务用车数量和标准,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不得因租赁公务用车增加企业公务交通运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