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汽车型号编制规则
1998年我国颁布了《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GB 9417-88),该标准规定了编制各类汽车产品型号的术语及构成,适用于新设计定型的各类汽车和半挂车,不包括军事特种车辆(如装甲车、水陆两用车)
1、汽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汽车的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必要时附加企业自定代号,如下图所示:
国产汽车有哪些其中:□--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用汉语拼音或阿拉伯数字均可说明: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
对于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还应增加专用汽车分类代号,如下图:
企业名称代号                                                企业自定代码
2、基本内容
(1)企业名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一部分,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2)车辆类别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二部分,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按“各类汽车类别代号”表中规定(见附表)
(3)主参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三部分,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①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T)。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总质量,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②客车及客车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M)。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10倍数值表示。
③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排量(L)。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10倍数值表示。
④主参数的数字修约按《数字修约规则》的规定。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4)产品序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四部分,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依次使用。当车辆主参数有变化,大于10%时,应改变主参数代号,若因为数字修约而主参数代号不变时,则应改变其产品序号。
(5)专用汽车分类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五部分,用反映车辆结构和用途特征的三个汉语拼音表示。结构特征代号按“结构特征代号”表的规定,用途特征代号另行规定。
(6)企业自定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最后部分,同一种汽车结构略有变化而需要区别时,例如:汽油、柴油发动机,长、短轴距,单、双排驾驶室,平凸头驾驶室,左、右置转向盘等,可用汉语拼音
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也由企业自定。供用户选装的零部件(如暖风装置、收音机、地毯、绞盘等)不属结构特征变化,应不给予企业自定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