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申请小汽车指标.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是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获得的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后,按本规
定直接取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小汽车增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经贸信息、人居环境、市场质量监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民政、统计、地税、国税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指标申请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的,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第八条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
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
第九条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10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第十条增量指标按照2:4:4的比例分配,并按照以下三种方式配置:
(一)以摇号方式配置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为2万个;
(二)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三)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增量指标中,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居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制订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一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确定。一个有效的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第十二条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3万元以上的.
(二)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前款规定的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
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
(一)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3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
以3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
(二)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但增加数量不得超过2个。
(三)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申请1个编码.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申请编码数量。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四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最近连续两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汽车摇号结果4.近两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或者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人。
(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或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或者名下小汽车在本市全部登记为注销,或者名下仅有一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且在2014年12月29日18时之前被盗抢的,公安部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月底公布次月增量指标的配置数量。
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8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撤回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第十六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于每月8日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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