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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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岛邦瑞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智水路即墨汽车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许国香,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宏盛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长沙路3号祥贺建材批发市场K2-C。北京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杨厚荣,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住总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45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职务董事长。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光,职务董事长。
被告:江西鸿悦逸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西环路天佑街4号。
法定代表人:魏栋昌,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568-4号。
法定代表人:兰涛,职务董事长。
原告青岛邦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森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宏盛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住总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江西鸿悦逸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青岛宏盛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住总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江西鸿悦逸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48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青岛宏盛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住总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江西鸿悦逸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48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美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