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浦东新区停车场(库)电动汽车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动汽车发展战略,推进浦东新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有序开展,更好地满足电动汽车充电的市场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沪府办发〔2016〕16号)以及《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沪交科〔2015〕5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沪交科〔2016〕85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市专项规划》)及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以下目标:
根据《市专项规划》的总体安排,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基本建成布局合理、覆盖广泛、互联互通、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助的城市充电设施体系。浦东新区区域内合理布局建设并投入运行的公共充电桩不少于6200个,满足用户临时补电需求。另完成29个公共充电站建设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导、统筹实施
充分依托《市专项规划》,科学划定年度纵向以及区域横向推进任务,合理规划布局新区范围内各类公共充电设施。
(二)部门协作、协力推进
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是推动绿交通发展的一项具体手段,大力推进公共充电桩建设是发
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辅助措施,各职能部门要统筹联动,紧密合作,协力完成工作目标。
(三)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优良发展环境。结合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事业组织配建停车场建设落实公共充电桩建设任务。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公共充电桩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规划引导,统筹有序推进
参照《市专项规划》内容,结合新区经济社会和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开展《浦东新区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研究》,科学确定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有序推进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落地工作。
坚持合理布局、分区推进、分类管理的原则。在区域上,综合考虑人口、土地、交通等多种因素,针对不同区域实施不同发展策略与推进措施(充电基础设施分区供应策略参见“附件一”)。在推进对象上,合理区分新建停车场(库)以及存量既有停车场(库);合理区分住宅配建停车场、非居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停车场,针对不同对象实施不同发展策略与推进措施。
(二)严格落实新建项目配建指标
浦东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及公共停车场(库)应按照《市专项规划》以及《浦东新区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研究》中明确的建设要求落实充电设施建设指标,鼓励在最低配建比例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在场地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并同时明确充电设施布线条件、电表箱、用电容量等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公共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规划标准要求进行审查。
加强建设全过程管理,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施工图纸不予审查通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许可。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到位的,规划验收不予通过。
1、住宅配建停车位应按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留充电设施、管线桥架、配电设施、电表箱安装位置及用地,电力容量预留、管线预埋,下同),鼓励在公共停车位配建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住宅结合公建、商业配建的公共停车位应当参照公共停车场(库)配建比例要求建设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
2、办公场所、独立用地公共停车场、商业、公建等新建公共停车场,根据不同区域按照以下比例进行配建,鼓励在此基础上增配充电设施。
一类地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5%;
二类地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2%;
3、政府为投资主体的新建停车场(库)应优先用于充电设施建设,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5%。
4、对于新建的停车换乘(P+R)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按照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5%控制,同时尽量考虑配置直流快充设施。
(三)稳步推进既有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
既有停车场(库)应按照“安装条件统一规划预留、充电设施分期建设”原则,在既有停车泊位上增建充电设施。到2020年具备条件的停车场须按照以下比例配建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此基础上增配公共充电设施。
1、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及交通枢纽和停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库)按照不低于总停车泊位10%的比例在2020年前按需逐步增建到位,其中在2017年前完成至少3%;在2018年前完成至少5%;在2019年前完成至少8%;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库)提前增建到位。
2、其他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和商场、超市、商务楼宇、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按照不低于总停车泊位5%的比例在2020年前按需逐步增建到位,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库)在2017年前完成2%的建设任务;在2018年前完成3%的建设任务;在2019年前完成4%的建设任务;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库)提前增建到位。
3、鼓励已建住宅小区建设充电设施。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项目建设同步实施。到 2020 年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 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四、奖惩机制
上海电动汽车价格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点关注的民生工程,充分发挥政策鼓励与支持作用,强化行业管理手段,协力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鼓励措施
1、鼓励3个以上直流快充设施为基础的充电站的建设,凡一处停车场(库)建设3个以上(含三个)直流快充设施的,在验收配建指标的过程中,直流充电桩可以按照功率大小折抵相应数量的交流充电桩(折抵数等于二者功率比,四舍五入计数,场库未建设交流充电桩的,以7KW作为折抵基数)。
2、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库)提前增建到位。对提前完成增建指标的公共停车场(库),在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时予以加分,同时适度简化该公共停车场(库)的备案证换
发手续。对提前完成增建指标的公共停车场(库)的经营管理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在行业创建、企业考评等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二)相关责任
1、停车场(库)未按要求配建到位的,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规处理。其中开展经营性收费业务的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情况作为公共停车场(库)备案证明到期后换发的参考依据。未完成配建指标的,该公共停车场(库)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为B级。单位内部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范围,未按要求配建到位的,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规处理。
2、居住小区配建充电设施工作应纳入街镇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范畴,街镇要加强统筹协调,引导组织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修订小区管理规约的方式,制定本小区专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办法。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充电设施建设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街镇或房管部门应责令改正。
本意见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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