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汽车三包法原文
第二条 本法所称汽车三包,是指制造者或者进口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销售的汽车质量提供保修服务、更换服务和退货服务的责任。
第三条 汽车三包的保修期限为二年或者五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汽车三包的保修期限自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或者交付车辆的实际日期起计算。
汽车新三包法 第四条 汽车三包的保修服务内容包括:因车辆制造或者装配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的维修、更换或者退货。
第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应当要求销售者提供印有“销售合同”字样的凭证,约定汽车三包的保修内容和期限。
第六条 消费者在汽车三包期限内发现汽车存在质量问题,有权向销售者或者制造者或者进口者要求免费维修、更换或者退货。
第九条 消费者选择退货的,应当提供汽车的各种牌照和证件,并在销售者接收汽车后七日内办理退货手续。
第十条 制造者或者进口者应当明确建立汽车三包制度,加强质量管理,改善售后服务,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制造者或者进口者或者销售者不履行三包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三包制度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二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制订的有关汽车保修和维修条例和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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