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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公务用车转家用,是否享有三包权益?案例3
【分析处理意见】
《汽车三包规定》第二条和第四十条都明确规定了规章的适用范围。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家用汽车产品,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和皮卡车。车辆首次销售后作为单位公务使用的汽车,即已不属于家用汽车产品,后期经过二手车买卖后车辆用途变更为个人使用,也不适用于《汽车三包规定》。
【案情简介】
消费者在2022年12月购买了一辆二手轿车,车辆原作为某公司公务车使用,现该车辆在包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消费者认为现在车辆是作为个人通勤工具在使用,属于家用汽车。但是经销商认为该车辆不能按照《汽车三包规定》进行三包维修。
案例4
【分析处理意见】
《汽车三包规定》第四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本案例中的“免责协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此类约定不受法律保护,经营者仍需要按照《汽车三包规定》的要求履行三包责任。R
消费者在2022年购买车辆时,和购车经销商签署了有关购车优惠的协议。协议写明了消费者享受该购车优惠后,自愿放弃车辆的三包权利。消费者在购车后60日3000公里之内因变速箱故障进店维修,消费者要求更换变速器,经销商以签订的协议为由拒绝,表示消费者已经放弃三包权利,需要自费维修。
汽车新三包法【案情简介】
知识点:购车有优惠是否可以免除三包责任?用。”如果经检查确认由于质量问题导致车辆无法在现场完成修理,而需将车辆托运至修理者处,修理者应当承担必要的车辆托运费用。《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
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的车辆目前没有达到三包退换车的条件。如果车辆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消费者可以要求修理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67 February 2023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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