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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三包” 政策全面解读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张稷锋
针对近年来因汽车消费、汽车质量等因素引发的大量问题及纠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下称《规定》),该部门规章已于今年10月1日施行。《规定》对汽车三包的内容、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划分等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基于此,笔者就《规定》中最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加以梳理解读。
一、三包责任的直接义务主体是销售者
《规定》第四条指出:“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可见,经营者之间约定不能排除消费者“直接要求销售商承担三包责任”的权利。
汽车新三包法二、消费者可自主选择合格的维修机构
《规定》第11条指出:“销售者应当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即消费者有权在汽车生产厂家维修手册所列修理网点中任意选择,销售者(常见的如“4S店”)无权限制消费者选择修理网点。
三、车辆修理记录的内容
《规定》第13条指出:“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维修记录至少应当包含以下7方面内容:1.送修时间、行驶里程;2.送修问题、检查结果;3.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4.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5.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6.交车时间、修理者;7.消费者签名或盖章。修理者如未妥善履行维修记录记载和存档义务,可能承担因记录不明的不利后果。
四、因车辆质量问题直接产生的拖运费由修理网点承担
《规定》第16条指出:“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
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即在三包和保修期内,首先明确了制定修理网点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的义务;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应提供现场修理服务,由此产生的正常托运费应由修理网点承担。
五、三包最低期限及免费维修范围
《规定》第17条对三包和包修的最低期限进行了限制,即“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当然,这仅仅是最低限度的要求,目前部分厂商所提供汽车包修期限有的已经达到5年或100,000公里,远远超过上述最低期限。同时,《规定》第18条指出:“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六、60天或3000公里内发动机、变速器故障可免费更换
《规定》第18条指出:“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
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七、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可要求整车免费更换或免费退货
《规定》第20条指出:“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此种情况下,消费者无须承担车辆自然折旧和价值贬损的任何补偿费用。
八、3种情况下可要求整车更换或退货,但应支付补偿费
《规定》第20条列出了三包期内销售者负责更换或退货的3种情形:1.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2.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3.转向
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2、3种情形中,累计更换2次所针对的车辆部件是指同一部件,不同部件的次数不重复计算。《规定》第25条指出:“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计算标准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n指补偿系数,由生产者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举个例子,发票价格10万元的汽车,年补偿费为5000-8000元。
九、修理时间累积35天或同一问题累积修理5次可要求整车更换
《规定》第21条指出:“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关于修理时间的计算,《规定》指出: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同时,有2中情形不计入修理时间:一是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二是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十、消费者尽可能书面提出换车、退车请求,且销售者应限期答复
《规定》第24条指出:“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规定》第26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上述条款中,尤其应关注消费者提出更换、退货请求的形式应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且销售者如出现逾期未答复的后果。
十一、车辆更换或退货后购置税可申请退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23、25条,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十二、车辆更换和转让后三包凭证依然有效
《规定》第27条指出:车辆更换,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车辆转让,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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