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汽车新三包法
影响:代步车服务及交通补偿费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 第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
影响:经营者对售后索赔处理反应时间提升
3. 第二十五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消费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更车辆登记和车辆购置税有关手续。
影响:退换车辆造成保险费等用损失纳入经营预算
4. 第三十三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
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投诉,进行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调解处理。
影响:第三方鉴定机构行业发展及权威性公正性的建立
5. 第十四条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以及拖运费、提供的备用车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盖章或签名等。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和复制。
影响:完善售后维修保养记录管理,售后服务流程趋于规范化、标准化
6. 第四十五条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再次销售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
影响:退换车辆重新检验、定价、及销售问题需建立制度规范
7. 第十五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修理者应当提供电话咨询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影响:技术热线服务规范化,售后拖车费用明确责任
8. 第十三条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影响:备用件库存管理提升,但草案暂未对因等待备用件造成的损失做明确约束规定,进口车因配件周转周期较长,面临的退换货风险升高。导致运营成本提升
9. 第十一条第八款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和维护。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
影响:建立完善售后保养维护跟踪提醒系统,减少避免因此产生的售后索赔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