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宁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0 
【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1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华陈艳张敏 
【审理法官】张华陈艳张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宁波)有限公司;宋某 
【当事人】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宁波)有限公司宋某 
【当事人-个人】宋某 
【当事人-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宁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唐才宗浙江立甬律师事务所;王可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翁琦琦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薛海静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才宗浙江立甬律师事务所王可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翁琦琦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薛海静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才宗王可翁琦琦薛海静 
【代理律所】浙江立甬律师事务所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宁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宋某因涉案汽车的电机支架螺丝断裂,导致电机外壳发生劈裂,要求特斯拉上海公司、特斯拉宁波公司免费更换电池与驱动总成(电机)外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产品责任不可抗力自认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宋某因涉案汽车的电机支架螺丝断裂,导致电机外壳发生劈裂,要求特斯拉上海公司、特斯拉宁波公司免费更换电池与驱动总成(电机)外壳。特斯拉上海公司、特斯拉宁波公司主张电机外壳劈裂的原因是宋某驾车过大坑造成的电机支架螺丝断裂,电机外壳并不存在质量问题,而螺丝断裂超出了三包期限,故其不应对电机外壳承担免费更换责任。特斯拉上海公司在二审中还申请对电机外壳的质量进行鉴定。后特斯拉上海公司、特斯拉宁波公司在二审中又均表示愿意对涉案汽车的电机外壳进行免费更换,属于依法行使其处分权,本院予以认可。各方在二审中一致确认电池与驱动总成(电机)属不同的部位,电池外壳与驱动总成(电机)外壳也不同,宋某也明确其在本案诉请更换的仅为驱动总成(电机)外壳,而非电池或电池外壳,故本院对一审判决的表述予以变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变更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5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为: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宁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对宋某所有的特斯拉车辆S(H25P)(发动机号码:T15E3033383T15
F0096660L2SL1S)的驱动总成(电机)外壳进行免费更换。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上诉人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宁波)有限公司各负担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3:32:5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各方无争议事实。宋某于2015年7月23日从特斯拉上海公司购买拓速乐纯电动轿车S(H25P)一辆(发动机号码:xxx3T15F0096660L2SL1S),属85千瓦时车型。特斯拉上海公司在给宋某出具的《三包凭证》中承诺:“汽车产品包修期:整车4年或8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电池与驱动总成:85千瓦时车型,8年不限公里数。"2019年7月22日,宋某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异响,经检查发现涉案车辆电机支架螺丝断裂,车辆电机外壳发生劈裂。特斯拉上海公司、特斯拉宁波公司认为涉案车辆受损部件已过包修期,且属不当驾驶造成,不属汽车产品三包服务范围,宋某应自费维修。经进一步交涉,特斯拉上海公司、特斯拉宁波公司同意出于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为宋某提供善意的免费维修服务。但宋某坚持要求提供汽车产品三包服务,故而成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宋某与特斯拉上海公司间关于涉案车辆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特斯拉上海公司作为车辆销售者有义务保障车辆的质量。对此,特斯拉上海公司在车辆《三包凭证》中承诺,85千瓦时车型的电池与驱动总成(电机)包修范围为8年不限公里数。涉案车辆购买时间为2015年7月23日,系于2019年7月22日发现电机外壳劈裂的情况。对此电机外壳劈裂的情况,无证据证明系因宋某不当驾驶所致或其他销售方可免责的原因所致。根据特斯拉上海公司在《三包凭证》中的承诺,其作为车辆销售者,特斯拉宁波公司作为特斯拉车辆的特约售后服务方,理应为宋某提供涉案车辆的包修服务。特斯拉上海公司、特斯拉宁波公司辩称涉案车辆电机外壳受损系电机支架螺丝断裂造成,而电机支架螺丝不属于电机构成部分,故不应适用电机的包修规定而应适用“整车4年或8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包修规定。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宋某要求包修的是电机外壳而非电机支架螺丝,故不管电机支架螺丝是否属于电机的构成部分,均应适用电机的包修期间规定。电机支架螺丝断裂只是造成电机外壳劈裂的一个原因,对此应考虑的也仅仅是电机外壳劈裂的原因是否属于销售者包修免责范围的问题,而非包修期间适用的问题。对此,《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
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电机外壳劈裂系因上述原因造成,故电机支架螺丝是否已过汽车产品的包修期间,并不是电机外壳劈裂包修免责的事由。对此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特斯拉上海公司、特斯拉宁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对宋某所有的特斯拉车辆S(H25P)(发动机号码:T15E3033383T15F0096660L2SL1S)的电池与驱动总成的外壳进行免费更换。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特斯拉上海公司、特斯拉宁波公司承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特斯拉上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一
、二审诉讼费由宋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查清涉案车辆的驱动总成外壳,即电机外壳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电机外壳劈裂是质量问题还是支架螺丝断裂造成,只是基于宋某自认的“电机外壳螺丝断裂,导致电机外壳发生劈裂",认定电机外壳劈裂是电机支架螺丝断裂造成,据此作出判决不当。特斯拉上海公司提供了2019年8月6日的结算单、两次通话录音,证明宋某驾车经过大坑后发现车辆故障的事实,宋某是车辆使用方,其应举证证明车辆损坏经过和原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当。二、宋某驾车经过大坑,属不当驾驶,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第五项,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即使无法认定其属不当驾驶,本案是超过三包服务范围的支架螺丝导致尚在三包服务范围内的电机外壳损坏,应由导致支架螺丝断裂的人承担责任,不属三包服务范围。三、电池和驱动总成(电机)是两个不同部件,涉案车辆的电池和电池外壳均未受损,一审判决免费更换电池与驱动总成的外壳缺乏事实依据。    特斯拉宁波公司认可特斯拉上海公司的上诉请求。    特斯拉上海公司认可特斯拉宁波公司的上诉请求。 
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宁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2民终1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蓝天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朱晓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才宗,浙江立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宁波市江某某长兴路某某某某iv>
     法定代表人:朱晓彤,该公司总经理。
汽车新三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