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知道修理机动车的人应当挺多的,可是多少人知道关于机动车修理的规定是什么呢?下面是第一我为你整理的20xx年汽车修理管理规定,盼望对你有用!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修理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修理市场秩序,爱护机动车修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爱护环境,节省能源,促进机动车修理业的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修理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汽车新三包法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修理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修理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老实信誉,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修理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修理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修理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修理经营者进行修理。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修理经营者。
    鼓舞机动车修理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修理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进展。
    鼓舞推广应用机动车修理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修理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修理行业整体素养,满足社会需要。
    鼓舞机动车修理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修理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养。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修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修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修理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答应
    第七条机动车修理经营根据修理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答应。
    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依据修理对象分为汽车修理经营业务、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经营业务、摩托车修理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修理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依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修理经营业务、二类修理经营业务和三类修理经营业务。
    摩托车修理经营业务依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修理经营业务和二类修理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二类汽车修理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答应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修理救援、专项修理和修理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三类汽车修理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答应的,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修理、车身修理、电气系统修理、自动变速器修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修理、空调修理、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修理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根据《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修理经营业务答应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修理经营业务答应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经营业务答应的,除可以从事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修理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修理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修理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根据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修理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修理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修理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识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业务,并把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
检验人员应当熟识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检测作业规范,把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识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应当熟识所从事工种的修理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根据《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修理业务的,根据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修理、车身修理、电气系统修理、自动变速器修理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修理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修理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爱护措施。具体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
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的汽车修理经营者,除具备汽车修理经营一类修理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修理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修理,不包含对危急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修理。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修理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修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根据国家标准《摩托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摩托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修理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识各类摩托车修理检测作业规范,把握摩托车修理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识摩托车修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根据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应当熟识所从事工种的修理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修理及相关政策法规。
    (四)有健全的修理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修理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摩托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爱护措施。具体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摩托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修理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答应申请书》、有关修理经营申请者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修理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根据汽车、其他机动车、危急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修理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答应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修理经营的行政答应。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修理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应或者不予答应的确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答应的确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答应确定书》,在10日内向被答应人颁发机动车修理经营答应证件,明确答应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答应的确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答应确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修理经营答应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修理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修理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
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修理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修理经营答应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