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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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子明,*,199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玄耿,*,1993年9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南,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子明诉被告玄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子明、被告玄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本属的原告财物价值约两万元,具体为:19寸BBS牌汽车轮毂4个(价值9920元)、RES牌汽车排气管(价值3000元)、日本TEIN牌避震4根(价值3000元)、TTSPORT牌GT6刹车套装前轮2对(价值2600元)、加长轮毂螺丝20颗(价
值160元)、美国FECC牌刹车油管6根(价值300元)、酷行者牌侧裙一套(价值761元)、酷行者牌后包围一套(价值2000元)、一对日行灯70元、配套浮动螺丝(价值250元)、法兰盘4个(价值300元)、定制合头桥码一对(价值500元),以上共计22861元;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与被告发展成恋爱关系并同居,期间被告出资购买汽车一辆落于被告名下。原告有玩汽车改装车的爱好,为了满足自身爱好,原告出资约两万元从淘宝网购买名贵汽车改装配件装配在了被告出资购买的汽车上。2021年因发现被告出轨导致分手解除关系。原告向被告索要其在淘宝网购买的汽车改装件,被告以原告使用过其购买的汽车为由,拒不归还本属原告的财物。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请求驳回。1、被告对车辆具体改装哪些零部件并不清楚,此部分需要结合原告证据与车辆进行对照方能确定。2、原告改装被告车辆也是为了满足自身爱好,且车辆原告也使用,双方就此事没有事前约定改装费用由谁承担及改装零部件归属。原告为被告车辆进行改装,应推定为赠与,且从车辆零部件改装完成之时上述车辆的零配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应跟随车辆所有权应为被告。3、鉴于双方原系恋爱,交往过
程中互有经济往来,不因分手而直接导致财物重新划分。根据民法典658条及663条规定,显然案涉汽车零部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且原告主张权益已过除斥期间,本案并非婚姻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为被告车辆改装,也并不是以结婚为前提条件,且车辆改装发生在2019年,汽车零配件经过接近3年使用期限,价值有所贬损。4、原告改装车辆替换的零部件,也非在被告处,该部分也属于被告损失。综上,原告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据质证。双方对淘宝订单购买及付款记录的截图、汽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已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陈述等予以认定,并在本院认为处一并论述在此不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原、被告开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购买了部分汽车零件,对被告所有的尚酷品牌车辆进行改装。具体改装部位涉及车辆四个轮毂、后包围、侧裙、日行灯等。2021年4月,原、被告结束恋爱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改装零件,被告拒绝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出具了部分汽车零件购买记录截图,其主张改装案涉车辆共花费22861元。被告对前述金额不予认可,且其认为原告购买汽车零件改装其车辆为赠与行为,故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其购买汽车零部件对被告车辆进行改装的行为,应为已经完成的一般赠与行为。此赠与行为系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付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无偿单务实践合同,赠与一旦完成除了法定形式外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物。且,即便如原告所主张,其为满足自身爱好将被告车辆部分零部件拆除并进行改装,原告现要求被告拆除并返还,实属不能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原告改装被告车辆,其与被告在恋爱期间共同使用案涉改装车辆,轮毂、后包围等汽车零部件属于易耗品,原告在与被告分手后要求返还上述汽车零部件,亦不符合诚信原则。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子明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朱子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岱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 丹
书 记 员 李小坡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
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