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指导书 - OBD检验(环检)
(一)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
1.1注册登记
(1)检查车辆的 OBD 接口是否满足规定要求,OBD 通讯是否正常,有无故障代码。
1.2在用汽车
(1)对配置有OBD系统的在用汽车,在完成外观检验后,应连接OBD诊断仪进行OBD检查。在随后的污染物排放检验过程中,不可断开OBD诊断仪。
(2) OBD 检查项目包括:故障指示器状态,诊断仪实际读取的故障指示器状态,故障代码、MIL灯点亮后行驶里程和诊断就绪状态值,具体检验流程应按照附录F进行。
(3)若车辆存在故障指示器故障(含电路故障)、故障指示器激活、车辆与OBD诊断仪之间的通讯故障、仪表板故障指示器状态与ECU中记载的故障指示器状态不一致时,均判定OBD检查不合格。如果诊断就绪状态项未完成项超过2项,应要求车主在对车辆充分行驶后
进行复检。
(4)检验机构应使用计算机数据管理系统存储所有被检车辆OBD数据,不得人为篡改数据。
(5)OBD诊断仪应能实现对OBD检查数据的实时自动传输。作为排放检验一部分,OBD获 得的信息应自动保存到计算机系统中。
(6)对要求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在用汽车,应查验其装置的通讯是否正常。
(7)如车辆污染控制装置被移除,而OBD故障指示灯未点亮报警的,视为该车辆OBD不合格。
(二)OBD诊断仪技术要求
2.1 至少应支持 ISO 9141-2、SAE J1850、ISO 14230 - 4、ISO 15765- 4 四种通讯协议。
2.2 能够与车辆 OBD 系统建立通讯,提供 OBD 系统诊断服务用的通讯连接接口,与车 辆通讯的接口应满足 ISO 15ZD1-3 和 SAE J1962 的规定。
2.3 OBD 诊断仪的信息结构应符合 ISO 15ZD1-5 中的信息结构和 ISO 15ZD1-6 诊断故障 码要求。
2.4 能连续获得、转换和显示与车辆排放相关的 OBD 故障代码,应按照 ISO 15ZD1-6中的描述显示故障代码及故障信息。
2.5能够获取并显示 SAE J1979 规定的各部件/系统的准备就绪状态信息,对诊断项目 完成情况按如下方式描述:支持的诊断项目完成情况应描述为完成或未完成,不支持的诊 断项目完成情况应描述为不适用。
2.6 能获取并显示当前数据流信息。
汽车排气管改装
2.7 能获取故障指示器状态。
2.8 能获取并显示产生故障存储的冻结帧数据。
2.9 能够获取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辆 VIN、CALID、CVN(如果适用)等。
2.10 根据 ISO 15ZD1-5 的要求,获取并显示 OBD 系统与排放有关的测试参数和结果。
2.11 提供用户手册和(或)帮助工具。
2.12 OBD诊断仪应适用于满足GB18352.3、GB18352.5、GB18352.6标准各类轻型车,不易损坏,并确保使用者获得正确的 OBD 系统信息。
2.13 OBD诊断仪可具备更多的功能,但OBD诊断仪的设计者应确保这些增加的功能不影响该仪器的其他功能及与此仪器连接的车辆功能。
    2.14 OBD诊断仪制造企业应及时跟踪产品的使用情况,应及时解决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和排放的修订,及时进行OBD诊断仪的升级。
2.14 快速检查功能
将 OBD 诊断仪接口与车辆访问接口连接,启OBD诊断仪后,OBD诊断仪将自动尝试进行通讯,自动读取的故障代码信息、故障指示器状态、诊断就绪状态、 MIL灯点亮后行驶里程,并输出上述结果,应在 60 s 的时间内完成上述过程。
2.15 自动数据传输功能
具有自动传输数据的功能,所传输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受检车辆信息(包括车牌号码、车辆 VIN 码、CALID、CVN 等)、与排放相关的故障代码、各零部件诊断就绪状态、各零部件或系统的IUPR分子和分母数据、MIL 灯点亮后行驶里程、故障指示器状态、故障发生时存储的冻结帧数据、排放检测过程中的相关数据流等,应在 60 s 的时间内完成数据传输。
数据应自动传输给本地排放检测主控计算机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